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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这个国家会好吗:中国崛起的经济学分析 -- 冉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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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连载3】第二章 破坏性要素参与分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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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正值国际金融危机闹得最厉害的时候,沿海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

  可就在这个时候,中央ZF出台了新《劳动合同法》,大大加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从主流经济学理论来看,这是个很反常的政策:大家连工作都找不到了,还加强什么劳动权利保护?不是会加剧失业浪潮么?不是对经济危机中的企业雪上加霜么?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一书中,全面肯定了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但专门批评了这个新《劳动合同法》。

  但是,一转眼四年过去了,中国安然度过经济危机,底层劳动者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并没有出现失业率剧增、经济下滑的情况,这是为什么?

  这个问题,还是要从破坏性要素参与分配的角度来看。

  保守派经济学家,不仅反对加强劳动者权利保护,还反对最低工资制度。因为在他们看来,市场经济应该是人人平等的,老板和工人的权利应该完全一样,老板可以随时解聘工人,工人也可以随时“解聘”老板。如果你觉得自己值更多的钱,辞职之后换一家愿意给你更高工资的就行了。你要是找不到更高工资的岗位,低工资就是应该的,是市场竞争给你的劳动力开出的最合理的价格。

  老板解雇你,是因为你没有为他提供符合他要求的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诸如最低工资、工会组织、高额的补偿金……等等,都没有道理,都会导致劳动力配置无效率,降低企业效率,劳动力市场不能出清等等……

  这种思路,是建立在劳动力市场不存在交易成本,完全由生产性要素参与分配的思路的基础之上的。

  从这个思路出发,不要说在经济危机期间加强劳动权利保护,就算是在繁荣时期,也不应该这样做。

  但是,如果把真实世界的交易成本考虑进来,就会发现,老板和工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不仅有生产性要素参与分配,还有破坏力要素参与分配,这个时候,保守派经济学家的论调就站不住脚了。

  劳动力市场存在交易成本。

  工人“解雇”老板,会给老板造成伤害。因为他必须要花费成本去从新招人,招来的人的性格、素质、工作经验都会和原来的不同,可能需要从新培训等等……

  同样,老板解雇工人,也会给工人造成伤害。解雇之后,工人从新找一份工作,需要时间、需要交通通讯成本。

  虽然双方都能通过自由选择来给对方造成伤害,但是,这种伤害的权力是不对等的。

  老板一般比较富有,某一个工人辞职,对他来说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这部分损失相对于他的财富来说,“边际效用”很小。他仅仅因为看某人不顺眼,就可以把他解雇了,无非就是再招一个而已。新来的人经验不足,每个月少赚一点,过几月就会好起来的,这点小钱,无所谓。

  对工人来说,他的收入比较低,每个月工资收入扣除基本生活开支以后剩不下多少。这种情况下被解雇,就可能马上面临生存危机——房租或者房子的月供交不起了,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老婆孩子怎么办?

  所以,工人因为被解雇的损失,对他来说“边际效用”极高。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伤害能力就不对等了:老板可以很低的成本对工人造成很大的伤害,而工人要想给老板造成损失,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

  老板握有更强力的“破坏力”,所以,他就可以索取比自己应该获得的分配份额更多一点的利益。多出来的这个部分,就叫“剥削”。

  ——既然老板可以低成本伤害工人,所以,如果他生气了朝你吼两句、侮辱你,你敢随便顶嘴么?大部分人不敢。

  他可以随便找点毛病克扣你的工资,你敢因此而去炒、去闹么?大部分人也不敢。

  吴思先生在《潜规则》里面多次引用一句话,叫做“身怀利器,杀心自起”——既然我可以很轻易的给你造成损失,而我自己几乎不用付出什么代价,我又怎能不牛气冲天?怎能不随便找点理由从你身上多要点钱?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老板付出了管理经营和劳动和资本,双方都该索取回报。比如盈利一万,双方的边际贡献率是1:1,那么劳动者拿5000,老板拿5000。这就是生产性要素参与分配。

  但是,老板只给劳动者3000,自己拿7000。你不满意吗?不满意开除你。4000块钱一个月的工作确实有,你也做得下来。但你能保证自己能马上找到吗?你要去到处投简历、面试,继续看别的老板的脸色,如果不确定性很大,而且可能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甚至更长。这段时间的房租从哪里来?生活费从哪里来?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劳动技能可能下降,最后可能4000块钱的岗位也找不到。那么,这确定的3000可能就比不确定的4000更值得拥有。所以,你忍了,3000就3000吧。

  于是,最终利害博弈的结果,老板拿了7000。7000-5000=2000

  这2000块钱,就是破坏性要素参与分配——这是一个可以低成本伤害你的人,从你应该获得报酬中拿走的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

  ——既然这是双方加害能力不对等造成的破坏力参与分配,那么,就想办法平衡这种加害能力。

  老板解雇工人,成本很小,就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提高他的成本。解雇工人,必须要赔偿,而且赔偿数额要比较大,足够被解雇者保持现有生活水平比如三个月、四个月。让他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去找工作,这段时间有收入,不用害怕付不起房租看不起病。

  工人“解雇”老板,虽然会给老板带来损失,但自己也会面临很大的损失。所以,工人辞职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除此之外,ZF还要提供失业保险、医疗保障等等。

  这样,老板要伤害工人,他的能力就会减弱,自己的损失就要增加。工人想要伤害老板,他的能力就会增强,自己的损失会减少。

  最后达到什么程度最合适呢?就是双方的实际加害能力基本对等。

  这个时候,就会发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不管用了。在法律面前,工人的权利要比老板的权利多,老板要被歧视。老板违约了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工人违约了一分钱不用给。

  但是,正是这种法律权利的不平等,抵消了经济权利的不平等,才能最终实现双方实际权利的平等,排除“破坏力参与分配”,而保障“生产性要素参与分配”。

  张五常反对新《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双方加害能力的不平等,仍然假定劳资双方实际权利平等,所以得到新劳动法会损害经济效率的结论。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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