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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茗谈〉86:美国宗教-1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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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存疑

一个民族要生生不息,必须人口数量和质量并重发展。足够数量的新生代,一可以保证国家安全,应对可能的自卫战争和生化危机;二可以支持“养老金”制度滚动延续;三可以在人口基数规模上来保证未来人口素质的提高和社会进步。

同性恋者虽然交税,参与社会建设,但不能繁衍后代。繁衍和抚育后代是个长期辛苦的工作,听上去是一小点,做起来是一大箩。一个民族中,核心人群义不容辞,承担起这个义务,他们得到相对较多的民事权利和社会关照,是对他们合理的感谢和奖励。

当然,不是一定要婚姻才能繁衍后代的,单亲家庭未婚先孕都可以,甚至同性伴侣可以领养。但要养而后教,抚养后代成材成器,传统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是很重要的保证。

这样的前提下,把婚姻的神圣殿堂,留给对社会和国家贡献更大(或未来很可能贡献更大)的异性伴侣们独享,这其实也是一种公平。否则的话,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享受完全一致的平等,这反而是一种不公平了------对于多付出,多完成国民义务者的不公平了。

您认为婚姻内生育并养育后代是国民义务,并以此作为反对同性恋婚姻的理由,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凡不尽此义务的结合双方均不得享有婚姻权利呢?例如出于自愿或生理问题而无子女的夫妻(异性恋),生育子女过多并过度依赖福利制度的夫妻(异性恋),不尽抚养义务将孩子交由他人领养的夫妻(异性恋)等等。

进一步说,假如子女长成后与国家社会无益甚至有害,是否应当以此为依据来影响父母双方此前已经结成或之后有可能结成的婚姻关系呢?

我认为如果真要追求公平的话,就不应回避以下问题。

即:假如要以成功养育子女与否作为获得婚姻权利的依据,

且:可以根据某个群体(同性恋)不成功养育子女的可能性/趋势/概率作为拒绝该群体获得婚姻权利的依据

则:已经发生的不成功养育子女实例也应对上述群体之外当事人的既成/潜在婚姻关系造成影响(中断/否认/拒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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