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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聂树斌案至今没有解决 -- fuller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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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附一审判决书:

外链出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树斌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十七时

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石家庄市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菊花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树斌对康菊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金尧、证人余秀琴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菊花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足,经查,有被告人聂树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没有物证,全是口供。“足以认定”的证据是:

1)聂树斌承认了。

2)聂树斌多次承认了。

3)聂树斌确认自己杀害的人是康某,等于还是“聂树斌承认了”。

这个案子,就算没有真凶出来认罪,它也肯定是个错案。逼供谁不会啊。你要当庭翻供,法官就会以你已经多次承认了为由不予采信。你说你被逼供了,证据呢?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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