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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写给胖卡弟弟 -- 虎王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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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么那段河道水质是否应该被污染呢?

污染企业赔的钱,理应是给受损失的群众的,自来水厂却挪用了。

上头把钱批给自来水厂,难道自来水厂不要吗?人家拿来挖深井给群众喝水,正是把钱用在最合适的地方了。所以自来水厂无过有功。

环保局将其作为自己政绩,实际上他钱根本没有碰。

环保局抓住污染企业罚款,确实是他的政绩。不碰钱而转给自来水厂,是他的清廉。但是他失职的地方在于没有继续监督污染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把污染源头消除。

淮委一向是只管意思到了,不管实际效果。

所以说是淮委失职。

水文站看似不该做相关的记录,但是实质上对淮河这种污染排放水量较大的河流,有一个专门的词好像叫做什么稀释比,污水水量往往占到自然产生的径流量的很大比例,如果不关注的话会忽略掉上游排污企业的一些情况。比如,在汛期或者在某个开闸放水的时段,头半截是污水,后半截是清水,或者头半截是清水,后半截是污水,这都可能出现的。你可能不曾亲眼目睹,我是看到过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记载了详细的水质信息,就可以过滤掉一些干扰因素,提取出水量的更确实详细的信息。

就是说仅仅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不够,仍然有改善的余地。这是肯定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有改善提高的余地。

水利局作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理应考虑水质是否能用,因为水利工程是为了老百姓用的,引来水不能用,这叫什么事情。这是应有之义,你只是断章取义,根本没有考虑这里面的逻辑关系。你是在证明我的看法吗?

或许我的话有点冲了。但是如果当年那个水利工程真的批了的话,估计又会多成千上万的人因癌症而去世。

我还真是不理解你的思路,明明是一段不该被污染的河道,被无良企业污染了,环保局监管不力。结果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开展和实施。最后反而把过错算在水利工程头上了?

这个水利工程,如果原本那里就是规划好的排污区,水质就是允许含有高污染的致癌物质的,而水利局还非要从那里引水灌溉的话,那当然是水利局的问题。可是如果那一段河道不应该被污染的,水质按规定是符合灌溉标准的,那么人家规划从那里引水灌溉,实施水利工程,是没有问题的。

你不去责怪污染企业和环保局监管不力,反而把矛头指向水利工程,这是看问题不全面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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