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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摸黑骑车的残疾人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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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商榷】关于涉及的技术细节

再写回复之前,我考虑再三是不是该写。

因为我看的出,忘情兄文章所指是时下的政治风云,而我对政治的争论不感兴趣,关注的是技术细节和安全问题。出于对安全的探讨,毕竟讨论安全问题对于现实生活,工作中的网友来说是有益无害的,所以还是觉的有必要写写。

没有什么恶意,不必做过激的猜测。我也不想做过多的争论,因为我是基于这篇文章所提供的信息做的一个大致判断,完全基于我个人的知识和理解,不一定对。

我的这些判断不是一点也没有根据的。根据来源与这样几个常识,第一个是对于部队二等甲级伤残的理解。

“二等残疾甲级: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换句话说,腿部二等甲级伤残是很严重的伤残情况,一个脚全没有了,行走靠的是假肢,拐杖,轮椅。让这样一个人每天上班走30公里。这单位领导太不象话了。不是钱不钱,收入多少的问题,是根本不允许。

第二个常识是对铁路安全的认识,铁路上有非常严格的安全标准和作业程序,这些程序不是简单的规定,而是无数生命换来的教训。正好我找到了一份材料。是2008年5月26日,南昌铁路局根据铁道部《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运【2006】62号,简称《货检规则》)颁发的《南昌铁路局货检规则补充规定》。有兴趣全文阅读的朋友可以在网上查查。

其中:

第一章 第十一条 货检站应根据作业量配置相应数量整理工。

第三章 货运检查作业 第十九条

货检站对停车时间不足35分钟的列车,按以下要求办理:

1. 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的,应比照预检要求,目视列车进站停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注: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不用特殊处理,安照规定来即可。

第二十条 货检人员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个人配备对讲机,工具包,双人双面进行检查。。

注:外勤人员不能单独作业,这是很一般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二条 中 对于电气化铁路区段 禁止登高作业,禁止登高在列整理。

其中第2点 检查作业要求 第四小条 发现超过车辆端侧板的货物装载、捆绑有异状,及时甩车或送到无电区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备品包括工具包,对讲机,照明灯具,手锤,老虎钳。。。

注:手锤是必备品,就挂在腰里,干吗费事用石头呢?

第六章 整理及换装

第三十三条 货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能在列整理的,应指导、配合整理工进行在列整理,不能在列整理的,应报告车站调度员(值班员),安排甩车处理。

也许有人说我鸡蛋里挑骨头,拿放大镜看人,我不争论,我只想说两点:

1.安全问题就是要用放大镜来看,不论在那个行业。

2.明确规范,严格执行才是铁路的安全准则,而不是空喊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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