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偷天换日,拉大旗做虎皮。 -- njyd
原出处,上面的链接中多了个按语。
按语中:
追一下这个提案。王立军联合439名代表提议案 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看来就是指的这个。
再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草案全文,找到两个地方有。
把提案全文转贴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草案)
http://www.cyol.net 2011-03-11 16:59 中青报订阅 收藏本页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犯罪行为由本法加以规定。
第二条:【故意杀人罪】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明知该食品、药品的使用会导致他人死亡,仍进行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的采购、制造、进出口、加工、储藏、陈列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加处200万元以上罚金。
第三条:【故意伤害罪】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明知该食品、药品的使用会导致他人伤残,仍进行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的采购、制造、进出口、加工、储藏、陈列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加处200万元以上罚金。
第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
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工具、包装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该产品进入食品的生产、销售领域后,会严重侵害公众身体健康,仍然进行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的采购、制造、进出口、加工、储藏、陈列行为的;或者药品原材料、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该产品进入医疗领域后,会严重侵害公众身体健康,仍然进行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的采购、制造、进出口、加工、储藏、陈列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从重处罚,加处200万元以上罚金。
第五条:【生产、经营、走私不安全食品、药品罪】
在生产经营中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或《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前曾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以下罚金。
因前款之违法行为导致社会危害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罚金;导致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金。
【不安全食品、药品致死罪】
因第一款之违法行为导致人员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六条:【虚假评估罪】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国家行政性委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风险评估、行业标准制定的专业人员,就其评估、审查或者其它职责行为,比照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前款专业人员或者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其职责行为中故意隐瞒涉及食品、药品、食品添加剂、工具、包装、医疗器械的有毒、有害等重要事实,不报或者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300万元以下的罚金。
接受贿赂而为前款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与前款规定数罪并罚。
依照法律,由地方政府组织制定或由企业制定标准的,其中的专业人员及其他相关职责人员视作本条第一款中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违反经营许可罪】
未获得法定许可从事食品、药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之前曾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金。
未获得法定许可从事食品、药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之前曾犯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金。
前款行为人若有多次同一违法行为未受行政处罚的,则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药品罪】
食品、添加剂、工具、包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召回,而做出下列行为之一:
1、不召回;
2、不停止相应生产经营行为;
3、不通知利害关系的经营者、消费者;
4、不进行相关记录、报告;
5、不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金。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明知应召回的商品存在致人死亡、伤害的危险仍不召回的,按本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定罪处罚。
第九条:【食品、药品虚假标示、广告罪】
食品、添加剂、工具、包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故意对其产品进行虚假标示、广告,之前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金;若行为情节恶劣、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罚金。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两次以上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100万元以下罚金;若行为情节恶劣、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行为情节恶劣、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条:【非法推荐食品、药品罪】
法律规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机构或组织,违反规定在标示、广告或其他途径进行推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其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100万元以下罚金,对该单位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检验事故罪】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检验员由于过失导致检验报告失真,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死亡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以下罚金。
【虚假检验罪】
前项的检验机构或者检验员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死亡、重伤等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罚,并处30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处5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处1000万以下罚金。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前款处罚。
第十二条:【掩盖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罪】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中承担相关职责的个人,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扩大社会损害或者造成新的社会损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或者扩大为严重的社会损害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200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三条:【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犯罪的,对其主管人员按照各条处罚,对单位处1000万元以上罚金。
单位犯本法第六至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对单位处各条所规定的罚金,对其主管人员按照各条的自由刑处罚,并处200万元以上,对单位所处罚金数额以下的罚金。
第十四条:【共犯】
如果相关检验人员、评估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成立本法规定具体罪名的同时,也成立本法第二——第四条犯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第二——第四条的规定作为共同犯罪重定处罚。
第十五条:【禁用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因违反本法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不得适用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附则】
第十六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自本法生效之日,废止刑法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五条。
来源:中青在线
请搜索一下“转基因”三字,能不能搜到?
不知道这个提案怎么“表示了与转基因毒食不共戴天的战斗决心”?请某人是否解释一下?
至于
最后再聊一下另两根稻草:
1、那篇没什么人理睬的博士论文。
据说是在老鼠血液里检测到被转的基因,并有可能改变老鼠的基因。
基因不是被转了才有,任何生物食品中都有大量的基因,他为什么不对照一下普通食品(就是天然的)的基因会不会进入血液?如果被转过的基因“会改变”老鼠的基因,为什么没转过的就不会改变?
如果这么简单的实验都会改变食者的基因,美国的牲畜吃了那么多年转基因,美国的畜牧业不是早完蛋了?是不是要去“证明”美国的牲畜也不吃转基因玉米?那么多转基因玉米除了部分变成燃料的都扔海里了?
2、金龙鱼大豆油的“安全证书”。
想要或者说查只能向批准进口转基因大豆的部门或进口单位去要,找这金龙鱼公司是病急乱投医找错了对象。举个例子,食品添加剂与转基因一样需要安全批准证书,但这个证书是发给研发单位或生产这个添加剂的单位,使用单位只要按国家规定使用就行了,并不需要每个使用单位都去申请一个,不可能也没必要每个使用单位都去做几年的实验来证明安全。如果将来转基因大米被批准上市,难道每个使用这种大米做食品原料的公司都要花十年时间从头来一遍?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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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天换日,拉大旗做虎皮。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 4 苏迅 字925 2012-02-07 0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