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关于我的网络原创以及文章被抄袭的亲身经历 -- 温相
当然, 即使非商业用途的BBS上的文章是给人免费阅读的, 但作者仍然有版权, 这个部份没有问题. 只不过, 以侵权官司的往例来说, 赔偿金额多半建立在侵权者对受害者造成的商业利益损失上. 也就是说, 盗版BBS上的文章有罪, 但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因为作者 (权利人) 本身无法提出商业损失的具体数字, 盗版者 (侵权人) 也一样没有商业利益可供索讨返还. (如果是盗版去出书卖钱的话, 就可以针对他的出版利益要求返还了.) 可能的情况就是直接拿个整数, 意思一下.
另外, 依我的经验, 当你去报案时, 会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 "损失了多少啊? 没个几千上万少来捣乱." 呵呵, This is China, 就算是家里遭小偷这种明显的刑事案件也会先被问上这句. 请律师会好告些, 但律师费也要花上几千.
和尚说的是四十八条后段中, 关于不法确定权利人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情况, 由法院判定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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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器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它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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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要追究还是有办法的,只不过 禅人 字274 2005-04-10 21:49:22
问题是...... 四月一日 字2022 2005-04-11 00:05:42
这个问题,愚人兄可以看看 禅人 字104 2005-04-11 01:22:40
知道, 也贴一下这几条的条文
他编你著,总得给点稿费提成吧。 supermeng 字212 2005-04-05 23:51:25
😄“我写不容易,她抄也不容易”:笑死 配合配合 字0 2005-04-01 15:49:42
主要是她当时还是新华社的见习记者: 温相 字218 2005-04-01 16:42:04
😄人家可没有心思去想写文章的那家伙吃哪行饭不是? 配合配合 字0 2005-04-01 16:4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