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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劳资纠纷问题求助 -- 邪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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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劳资纠纷问题求助

很久没来河里了。今年春节回家,我听说了一件劳务纠纷的事情,感觉确实挺棘手的,特地来询问下河友这个事情有没有什么好点的解决办法。

去年3月,我的一个亲戚的远房亲戚(我亲戚算他的舅父)经人介绍,在某个公司承建的本地某河道改造工程项目工地上干活,包吃住60元一天。3月底的早上,他在上厕所时猝死。死亡后,承建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哪怕是处于人道主义)的赔偿。于是我亲戚帮其亲属(一个残疾人妻子和十岁的小孩)申请工伤认定,本县的人力社会保障局则认为不属工伤:”死亡时间并非上班时间,也未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工作原因“。承建公司也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亲戚为此协助其家属将县人社局和承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于死亡造成的损失。在开庭前,人社局以申请人不属于死者近亲为由,撤销了不予认定的判决书,于是撤回了对人社局的起诉。而针对承建公司的起诉,初审的结果很不利,法院认为死者系包工头雇请的小工,并由包工头负责食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与承建公司构成劳务(雇佣)关系,所以驳回原告的请求。

目前正在上诉,上诉时提了三个理由,其一是认为劳动关系成立,其二是认为死亡应该认定为雇佣活动中意外死亡,被上诉人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三是上述人的家境困难,原判决不予赔偿显失公平。

现在我亲戚很担心上诉再次被驳回,因为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后来的撤销都透露出一些戏剧性,感觉承建公司的后台很硬,说不定有腐败的成分在里面。另外死者家属的经济情况确实十分困难,死者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现在基本上除了低保外,断绝了一切经济来源。我想请懂法律的河友帮忙分析下这个案子,看看有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解决方式,希望各位河友出于人道主义帮帮忙。

目前我能看到的材料包括:初审的民事判决书(里面有若干错字和时间错误,写判决书的人也太不认真了点),上述状,法院对于撤销行政起诉的裁定书,乡政府和村委会对死者家属经济情况的证明,包工头和本县污水管网工程代表的工程承包协议,还有上工记录(复印件,原件在初审时交法院了)。如果需要的话,我可以提供材料的清晰照片。

关键词(Tags):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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