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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关于本次韩国海警死亡事件的相关评论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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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黄海中韩经专区是重叠的!

当然,您这样把经专区当公海的美国的走狗肯定不会承认了!

你的美国干爹还指望你这样的走狗汉奸让他们的航母在黄海无害通过呢!

你这样的汉奸走狗卖国贼肯定是要在根本没有公害的黄海生生打造出一条公海让你的美国干爹的航母航行用啊!

呵呵,我说怎么你说别人是汉奸说得这么流利,原来自己就是美国干爹的走狗啊!

美把“专属经济区”称为“国际海域”

  把“专属经济区”说成“国际海域”,对美国来说不是第一次。2009年3月9日,美国“无瑕”号监测船未经中国允许在南海的中国专属经济区活动,与中国海洋局、渔政部门的船只近距离对峙。美国称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国际海域”;2001年4月1日,中美撞机事件后,美国白宫发言人和时任美国太平洋总部司令的布莱尔上将则狡称,“事发时美军侦察机距离海南岛112公里,属于国际空域”。美国有的媒体也说美侦察机是在“国际海域”飞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目前,《公约》已经为管理世界的大洋、大海和海峡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被广泛认为是当今世界开发利用海洋的“宪章”。

  美国军舰和军机在地球任何水域活动,对其所在地点的法律地位,完全可以而且也应该使用《公约》列出的称谓进行准确表述。如:在某国的“专属经济区”活动,或在“公海”活动。但是,美国不按《公约》法定概念表述,对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事件,回避“专属经济区”概念,而换用“国际海域”概念。

  目前,联合国世界各国(美国除外)都按《公约》规定进行称谓。美国使用“国际海域”概念,是试图将“专属经济区”变为“公海”、其上覆空域变为“公空”,以显示其在“专属经济区”自由存在、随意军事活动和进行掌控的合理合法。

  “专属经济区”是如何界定的

  《公约》对沿海国由海岸向外的不同海域的名称作了全新划定,依不同法律地位,分为“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同时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闭海或半闭海”等均作了法律界定。

  根据《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区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2)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管辖权……

  很明确,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有《公约》规定内容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这与《公约》“公海”部分规定的“本部分规定适用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海域”,和“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的内容,是有根本区别的。

  从《公约》可以得结论:“专属经济区”是与“公海”并列的、法律性质不同的海域;“专属经济区”不是“国际海域”,任何国家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没有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专属经济区”对任何国家而言,不是领土,却是国土,是国家海洋国土的主要部分。

  “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区域不等于“公海”

  《公约》“公海”部分第87条规定:“公海自由对沿海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专属经济区”部分第58条也规定:“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可见,实行“航行和飞越的自由”的区域,可能是“专属经济区”,也可能是“公海”,但肯定不能都视为“公海”。美国把在“专属经济区”、“航行和飞越”,说成是在等同于“公海”、“公空”性质的“国际海域”、“国际空域”活动,显然是混淆概念。

  “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不是“公空”

  和“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一样,“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也不是“公空”。按照《公约》生效之前的国际法,“领海”之外即“公海”,“领空”之外即“公空”。但《公约》生效后,不仅出现了一个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的、特定法律地位的“专属经济区”,而且其上覆空域事实上成为一个既非“领空”、又非“公空”的特定法律地位的空域。

  因为,在“公空”活动的飞机可以有较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背“公海上空”飞行、南极大陆上空飞行等“公空”飞行的规定即可;而飞越“专属经济区”的他国飞机,特别是军用飞机,不仅要受“公空”飞行规定的限制,而且必须受《公约》“专属经济区”条款的“限制”,并遵守沿海国的法律、法规。

  “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不是“公空”的结论,也是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确定的。1976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国际民航组织代表曾建议,在新海洋法公约第58条中补充下列条文:“为了国际民用航空制度的目的,应认为经济区的上空属于公海上空。”但是,这一建议并未被采纳。姑且不评论“未被采纳”是否正确,而是说明一个法律事实: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认定:“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不属于公海上空,不属于“公空”。当然在这里飞行,就不能等同于“公海上空”飞行。

  从法理上讲,黄海海域不存在“公海”

  美国航母战斗群在黄海军演,声称那是“国际海域”,是“公海”。这是美国试图在搞混概念。

  世人皆知:黄海是邻接中国外海之一,与东海、南海相比,面积最小,只有38万平方公里。处于中国与朝鲜半岛之间的这个海域,最大宽度360海里,即666公里,中国与相向国尚未正式海上划界。即使是按中间线原则划分,中国和朝鲜半岛的国家各自海域的宽度,最多只有333公里;而“专属经济区”是按领海基线划界,各自可达200海里,即370公里。这就是说,双方的“专属经济区”将有很大的重叠部分。

  黄海海域若要产生出“公海”区域,双方领海基线之间东西宽度至少要超过740公里,而现在小于这个宽度。所以黄海海域不存在划出“公海”海域的前提。美国航母若在黄海活动,若不是在朝鲜半岛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是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存在在“公海”或什么“国际海域”活动的条件。

  (董文先 作者为中国国防报·军事专刊特约撰稿人)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0/12-07/2704320.shtml

继续去舔你的美国干爹的屁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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