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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也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中的几个热点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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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键点在于是不是“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没有效力”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你认为: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文字表述还不够清晰明确,但无论如何,四十七条也是一条强制性规范,没留任何选择余地。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也知道现状:

目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证人几乎从不出庭,这一直是广遭诟病之事,至于“辩方证人”,我一直怀疑它是否存在过。

难道现在的刑事诉讼基本上都在明目张胆地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7条?我认为不是的。关键在于47条是不是意味着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没有效力。你的理解是完全没有效力;而现在的司法实践认为不出庭的证言也有效力,只不过这个证言也应该接受法庭质证。

举个例子来说,张三作证说看到李四杀了王五,但是张三拒绝出庭作证。现在的司法实践是张三的证言有效力,但是该证言需接受质证。比如辩方律师可以说张三是半夜12点在自己家的5楼阳台上看到李四在楼下的草坪上杀害了王五,而当时楼下没有路灯,张三无法看到,因此张三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显然,这样的质证只能出现在极少数情况下,大多数情况下证人不出庭无法很好地质证。

为了更好地质证,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庭,不出庭则张三会受到处罚。但是,新草案绝对没有说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没有效力。

虽然我个人极力赞成绝大多数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但是绝对不赞成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无效。试想一下上面的例子,如果张三在出庭前出车祸死了呢?如果张三被李四的父亲杀了呢?如果这样规定,是不是在鼓励李四的父亲杀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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