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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反思路人冷漠,外媒关注女童被压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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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如果有人说我撞了她,我不会第一时间说:你胡说...等等等

因为有理不在声高,说这么多都是废话。找目击证人、调监控才是正经。我相信法官也不会说她说我撞了她就是我撞了她。即使我要否认撞人也不会对当事者否认(你否认了没用),而是在法官面前否认,同时提供证据并质询对方的证据。

另外,我从中“断章取义”的法官判词才是彭宇案的“精彩篇章”。

其实我也认同法官对社会道德水平的看法:“好事做到底”不符合社会情理。

当然,依据常理判案的确不能考虑到一些性格特别的人物。但不依据常理断案,两个之间的事法官就没法判了,总不能做为悬案吧。

这句话我同意前半句。依据常理判案会漏掉雷锋式的人物。“出差一千里,好事一火车”,这种不合常理的事情只有雷锋式的人物才做得到。否则,雷锋也不会成其为雷锋。

法官可以依据常理来推断事实。我也会怀疑彭宇是不是做了亏心事才“好事做到底”的。但从后来的结果看,法官依据常理推断出的事实来断案时,显然没有考虑到(或者考虑到了而没有高度重视)此案的社会道德影响。

所以,只有在有确凿的证据(监控、目击证人等)的情况下才能惩罚彭宇,否则此案中按常理推断出的事实来断案得到的就是现在的社会效果。

-------------------------说点另外的,与你的回复无关--------------------------------------

我想过很多原因,为什么王浩法官会在没有确凿事实认定的情况下会做出这么一个判决(要知道,如果对可能的见义勇为者做出一个宽容的判决(当然有放跑坏人可能),对社会道德的提升比表彰十个英模还管):

一、常理式推断认为彭宇有责任,徐寿兰老太太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彭宇撞了人。

二、“和谐”式判案思维。在事实无法弄清的情况下不想惹毛任何一方,于是各五十板。

三、有不应该的人和事影响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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