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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访监记 -- 南京老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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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检察院是如何处理举报人的陈述证据的?

林某2010年7月举报我父亲,检察院立即到江苏泰州监狱中对其进行调查。

在7月的那份笔录中,林某说:张某在些项目中没有任何出资。他给范某的贿赂都是在与张某的合作承包协议签订之后支付的。张某没有出资,是占空股,以掩盖范某的受贿。

事实上我母亲是在合作承包协议签订之前一个月去交的承包款订金的。林某比她晚参与这个项目,也比她晚出资。估计检察院回厦门调查了一下,发现林某所述与事实不符。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种情况显然应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可他们不,他们要再给林某一次立功的机会。

他们在9月17日再次对林某进行调查。调查笔录显示,林某还是像上次一样陈述。于是检察人员向他出示了发包方出具的,收到我母亲20万元承包款的收条复印件。林某看到收条后马上改口说:“不知道怎么回事。可能我在协议签订之前也给过她一笔钱。总之她是没有实际出资的。”检察人员又问林某给我母亲这笔钱的方式,林某说:转账。我给她的钱全部都是通过转账支付的。

检察人员又查了一下,发现在协议签订之前我母亲从来没有接到过林某的汇款。好,林某的举报再一次与事实不符。

但检察人员还是决定再给林某一次立功的机会。

9月18日,他们再次询问林某这笔钱的支付方式。林某很肯定地再一次确认:我给她的钱全部都是通过转账支付的。

好嘛。又一次与事实不符。还是不能立案。

但是那又怎么样?他们还是把我父母双规了。我父亲给我写信说,五天不让睡觉,接下来十几天每天只让睡一个小时,还被殴打数次,小腿肿得比大腿粗,他只好低头了。办案人员说,我母亲交的那20万元是林某以现金方式拿给我父亲的。他们问我父亲:“那20万现金,林某是在什么地方拿给你的?是在办公室,还是在咖啡厅,还是在车上?”我父亲回答:“你们说在哪儿就在哪儿吧。”

办案人员的目的达到了,于是立案,刑拘,批捕。批捕之后,12月2日,检察院的人又一次去找林某做笔录。前面不是还对不上么?这次对上了。林某说:“某月某日,我在银湖路上的汽车上,给了范某20万。”

这如果不是诱供,还有什么叫诱供?他们咋那么想让林某立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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