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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云高媚眼为谁抛? -- 肥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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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云高媚眼为谁抛?

今日《南方周末》,仔细读了关于云南高院将强奸杀人(杀2人)恶性案件改判死缓的两篇文章。

敏感的同志可能又要不屑一顾地批评,居然又拿《南方周末》来说?我非常惭愧。其实我也很想加入到 “南方系”、“北方系”那个热烘烘的语境中去,但实在觉悟太低,或年纪太老,也思批发弄扁舟,怎奈我是小平头。

另外,区区以为,所谓“南方系”以及对立的什么系的情节遭到了严重的夸张,属网络成瘾综合症的体征,come on,一份报纸而已,闲聊一下至少还是可以的嘛。

阅读的结论,云高的判决在程序上无瑕疵。

“公安机关通缉后走投无路才自首”,也算自首吗?是的,刑法规定算自首。更甚者,由亲友五花大绑送到公安局,算自首吗?刑法规定也算自首,但必须由亲友,否则就是扭送了。

btw,“扭送”也是专业词汇,其特点是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刑法保护,等同正当防卫期间。这点很有用。假定你发现钱包突然不在身上,小偷在你50米开外,你冲上去一拳把他鼻骨打断,对不起,故意伤害,因此时偷窃犯罪已经结束,正当防卫不能成立。但如果你挥拳的时候大喝一声“我现在行为的目的是扭送你去公安局!”,他鼻梁断了,你无罪,爽吧?

文责不付,先打招呼。

“连丧葬费5万块都是在村委会等多次催促后才拿出来的”,算主动赔偿吗?当然算主动赔偿,真金白银拿出来了,况且李家贫穷众所周知。

自首和主动赔偿非法定情节,是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可影响量刑。死缓不是单独的刑种,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依照此二情节量刑为死缓,有什么毛病?没有任何毛病。在可杀可不杀的裁量范围内,云高院选择了不杀。不管它动机如何,都不可能在法律运用上有漏洞。人家专业法官,不是业余人士。

《南周》全文看,网民问不出厉害的问题,记者问不出厉害的问题,问出厉害问题的是专业人士。

“引领和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推动司法的进步”,有问题吗?有小小问题,《南周》引用某专业人士的话问得好:这个引领和改造的动作,由你省一级高院来做,合适吗?由立法机关或最高法院来做更合适吧?这个话有理,且有深意,我以为触及了事情的真相。不过,移风易俗舍我其谁,云高院要为司法进步作贡献,高调呼应最高法院“少杀、慎杀”的政策,有什么不对?你还能阻止人家要进步吗?

“法官不能做墙头草,判决不为舆论所动”则更加正确,局部看我无比赞成,简直禁不住热泪盈眶,眼眶湿润,润物细无声,无声胜有声。

此案如果由我来判,想都不想,死刑。

《南周》调查,两造皆贫穷,被告连律师都请不起,不存在贿赂的可能。

我们可以从阴阳两面都来猜测一下云高的目的。

阳,恻隐之心和建设现代法治。李某20左右,在大人看来是个小p孩,求婚不成,感情纠结中兽性大发,有极恶劣的一面,也有极可悲悯的一面。现代法治精神排斥以死刑进行报复,中国谈不谈的上现代法治暂且不论,云高院有高远的眼光,伟大的情怀,《南周》引某人士云:“走在了时代的前面”。

阴,法官追赶政治风向。法官,是一种叫法官的官。在司法界高层,可能存在一个废除死刑、削弱死刑的事情,有事则有人,背后是司法界的政治,甚或关联更高层级的政治。此案两造皆无知小民政治上不存在,以微不足道的代价,在法定权限内,用一个略带轰动性的案件,向高层的政治表明自己的态度。当然,这都是揣测,那个谁谁谁,谁知道是谁?

如果非黑即白,恐怕不是现实,个人有个人的取向。至于我的倾向?看题目。

关键词(Tags): #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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