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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美国南都系一周简报二:2011年6月26-7月6日 -- 海外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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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仅从立法技术上讲,不纳入强奸很不利

首先,故意伤害罪量刑比强奸罪要轻一个档次;

其次,不是所有故意伤害都是犯罪,要有严重到一定程度才是犯罪,比如A扇B一个耳光,脸扇红了,肯定不是犯罪,但如果扇掉一颗牙或者耳膜破了,可能是,但当事人不追究一般也没事……但强奸可是只要有违背意愿与实质性交两个因素则为既遂,纠结于是否有身体伤害反而是放纵犯罪;

再次,伤得不重的话,刑罚还挺轻;

最后,起不到你期望的维护伦理的作用,法律在维护伦理方面的作用本来就不大,在这方面,就更起不到什么作用,刑法本身只是设定一个禁区,禁区之外,天高任鸟飞,可并没有说两男子就不是,只不过不在性犯罪禁止之列罢了。14岁以下小朋友还都干什么也不会构成犯罪呢,您能说他们全部真的不会杀人放火强奸抢劫?

此外,估计强奸罪的对象纳入男人是迟早的事。中国以前没纳入,有传统思维定势局限的因素,有记载的男人被强奸的案例几乎没有,一般认为强奸犯遇到个男人,就叫“不能”,意思是根本不可能进行性交了。就算想到了,传统上认为男人反抗能力远比女性强,几率太低。可一旦这种事通过网络曝光得多了,可以想象了,那么未来纳入强奸罪范围内也没任何障碍。算不算性交和客观上能不能性交跟伦理道德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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