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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海外红筹模式暂缓 民企苦候 -- 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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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对想境外IPO的来说,是换了一套紧箍咒

相对于国内一般公司来说,能通过审批上市的公司算是比较规范些了,在IPO之前还有一个阶段的所谓上市辅导期,如胖子兄所言,公司在准备上市阶段就要在架构、会计、管理等方面理顺关系规范化。当然制度性的东西,实际操作起来又虾有虾路蟹有蟹路,尤其是中国的一些公司,做着做着就不把规范当回事儿了,或许这就是吴兄变得sceptical的原因吧。

不过,仅就外管局的新规定而言,和尚个人倒不认为制定这个法规的立意是吴兄所说的原因。按理说,对于中国公司境内外上市的控制,应该是证监会而非外管局。所谓的“无异议函”,就是证监会对中国律师针对在华拥有权益的外国公司(实践中多为红筹股性质的离岸公司)进行海外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审批,如果证监会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无异议,所给的无异议函事实上就成了政府批准该IPO的证明,算是证监会在程序上的把关。但这个规定证监会在2年前自己取消了,一是为有助于加快民营企业的海外上市,二是从法律上理论起来也不大顺,怎么说离岸公司也不归中国管,它要在外国上市更是只要符合当地上市规定标准即可,管你中国证监会啥事儿尼?于是证监会后来就不管那么宽了。

少了个制肘,近两年国内公司海外上市就更闹腾,而这种上市涉及的资本、外汇跨境流动是相当巨大的,即使不用现金流动而以内外相互换股控股的形式,政府方面至少也应该清楚这一块究竟what's going on,否则总是一大漏洞,政府的监控更无从谈起。所以和尚以为,外管局的这个新规定,主要立意应是通过规定的外汇审批、登记、核准手续,为资本的进出流动把关,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以便作宏观上的监控。但是这么一来,对想境外IPO的来说,去了证监会,来了外管局,换了一套紧箍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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