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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药家鑫判死刑了 -- ne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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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我们就沿着你的思路说。

废除死刑的观点,你认为你没有,那就把这点去掉。咱就针对第二个,就是药加鑫应不应该判死刑来说。

你也承认车祸引起的纠纷很多,上升到私斗的也不少,这是个好事情。但是下面你就有逻辑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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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很多法律都是管不到的,踢对方一脚,扇个耳光,难道不是同样的逻辑驱动的吗?是不是只要对方不死就没事了?难道不应该研究这种冲动的背后原因,想办法尽量减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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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斗很多,也是法律禁止的,轻伤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重伤按故意伤害罪论处,而杀人自然按杀人罪论处。你里面提到,“踢对方一脚,扇个耳光......是不是只要对方不死就没事了?“,必须这样回答你,“是的!!”,因为这就是法律,法律是对事后结果作为主要判定因素,而对原因的考虑,只是从属的。

让我们来看看判词里面的几个定性。“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应该说判词是十分严谨的,上面的几个特别和极其,就是为了封死”自首免死”的细小后门。让我们来分析这个判词,看药案够不够得上这几个“极其”和“特别”。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将车祸因素弱化,那个这就是一个纯纯的因小事纠纷而引申出的杀人案。这就象别人往你家墙上按了烟头、或者别人踩了你家的小狗,然后你就一句不问过去杀人。象这样的案子,你认为,是不是应该判死刑?

而药的案子,则远比这个严重的多,因为药是杀人前有严重过错(车祸伤人),为了掩盖过错而杀人,这就是”杀人灭口“的性质,是严重的犯罪。这就象有人通奸被人发现而杀人,或者偷拿别人家的东西被人发现而杀人一样,所以是“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情节特别恶劣”。而药随身携带刀具,刺人八刀,这就是“手段特别残忍”

你也说了,车祸以及其后的纠纷现在已经十分普遍。但就是车祸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是不可控制的,而车祸后引发的纠纷,则不可控会造成各种后果,所以法律才要严防。车祸每年都会有几十万起,而象药这样做的,却是第一例(要不然大家为什么评价他”丧心病狂“)。案件的起因太普遍,而且肇事者此时都面临着魔鬼的诱惑,”杀了他就可以不赔钱了“,只要人在此时稍微一闪念,就可能铸成大错,而药的行为,就是开启了魔鬼之门,这就是“后果特别严重”,如果此时法律不严惩,下面肯定就会有效仿者。

车祸是难以避免的,驾车文明其实都在做,要不然现在为什么严惩“酒驾”,而且行车的规矩也越来越多。但药这个已经超越了驾车文明的范围,如果说和驾车有什么联系,那就是,车已经成为日常的生活,而车祸也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这正是药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的基础。死刑是悬在每个人头上的一把剑,对药的判决,就是给魔鬼之门加上高压线,明确的告诉大家,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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