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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号称新疆维族和汉族生育权利差异的人,是否应该读一读条例 -- 木雅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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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青海的计划生育条例

2002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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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关于晚婚晚育,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为晚婚。以婚姻法为准(可能也包含了婚姻法的变通条例,针对少数民族的,参照西藏)。

提倡一个小孩,不分汉藏回。。。民族。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四条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多生的条件:

1, 不光少数民族可以多生一个,汉族也可以的哦。

2,条件很细,汉族与汉族也不平等,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也不平等哦。

3,最好是牧区的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的说。。。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就算多生,也不是敞开了生,而是要注意生育间隔,优生优育。不分汉藏回蒙。。。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适用城镇的生育规定。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城镇比农牧严格,以女方为准。

同样,尽量达到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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