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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号称新疆维族和汉族生育权利差异的人,是否应该读一读条例 -- 木雅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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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继续,甘肃的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生育调节的内容

外链出处

  第九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晚育不再区分汉族和少数民族,至少法律上如此。

  第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提倡一个,控制两个,不允许三个,法律上没有区分汉族藏族回族。。。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同胞或海外华侨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人口生第二个小孩的允许条件,不分汉藏回。。。民族。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农村人口的,少数民族生第二个,汉族第一个不是男孩的,汉族入赘女家无男孩的,可以生第二个。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则作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其他的关于生第二个小孩的。。。

注意,这是1989年通过,1997年修正过后的条例。

同样,这是对

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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