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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哈里波特大哥LOUGH*******亲身打架经历(2月16日)!!! -- 哈里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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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遭车撞失主被判赔

2004-11-12 来源:泉州晚报

  追小偷追出赔偿官司昨一审

  法官认为: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

  本报讯(记者黄小玲)昨日上午,鲤城区人民法院对“偷车被追被撞,小偷反告失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偷、失主和肇事车主分别承担55%、10%和35%的民事赔偿责任。失主对判决不满,并因为觉得委屈而当庭哭泣。

  案情:偷车被追被撞小偷反告失主

  今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方某(即小偷)在刺桐路国税局门口偷了杨某(即失主)的自行车后,往湖心街东段方向行驶。失主发现自行车被盗,立即雇一部“摩的”追赶。在湖心街东段由西向东的右侧机动车道上,方某被吴某(即司机)驾驶的大货车(车主为谢某)碰刮、碾压,并随即被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治。7月16日,方某出院。

  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丰泽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并于4月27日发出告知书,告知各当事人因不能确认谁是事故的责任方,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过了约半年,方某将失主、司机和车主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万多元,同时向法庭请求确认自己评残后有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

  判决:

  失主负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造成方某的人身损害,方某、失主和司机是否存在过错,应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方某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司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司机系受车主雇用,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来承担。另外,失主追赶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但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行使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共计66172.55元,方某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即6617.25元的赔偿责任,而其余35%即23160.39元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

  对于原告请求在本案中确认其在评残后有要求三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出院一年后才能取出体内的固定物,到时才能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届时,若经评定构成伤残,原告有请求伤残补助的权利。

  被告:

  承担责任过于重

  法庭宣判后,女失主当庭掩面哭泣。她告诉记者,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须赔偿6000多元。她说,虽然宣判前料到必须赔偿部分钱,但那“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我追小偷,又有什么错?”

  而车主的代理律师称,35%的赔偿责任太高。他说,小偷的人身损害是由于失主在机动车道上拦截小偷,导致小偷撞上货车,应由小偷和失主共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截止记者发稿时,原告、失主和车主都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说法: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

  鲤城法院石小荣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案的判决实际上体现了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的原则,当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本案中的小偷和失主都犯了取小放大的错误。

  他说,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时,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原、被告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原、被告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应当根据原、被告的过失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闯入机动车道,对生命持放任态度,应负主要责任。而失主在机动车道追赶小偷,虽是在维护自身的财产权,但却忽视了对小偷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及注意,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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