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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莱特兄弟,知识产权和鼓励科技发展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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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

晨大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而且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分量重,覆盖面也大。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是密切相关的,因为获得一种知识产权就自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利。在美国因知识产权造成的垄断不受反垄断法管辖。在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各学者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做了很多工作,虽然最后落实在法律上只是附则上的一句话,但毕竟留下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这个口子。

组织行业公会进行专利统筹是个好主意,但要注意到行业公会本身就有形成垄断的可能,所以既要用它也要防着它。

在专利申请方面确实存在申请成本过高的问题,国家资助部分无力负担申请成本的申请人是个好办法,但也有些法律障碍需要解决。比如,预审程序本身就能告诉专利申请人这个专利是否有前途,如果预审通过了,那么专利申请人就有可能拿着预审结果将发明卖给别人。那么签合同要求申请人在预审通过后必须自己申请专利怎么样呢?也不见得好,因为专利虽然是种“特权”(privilege),但申请专利却是种“权利”(right),国家可以限制特权但不能随意限制权利,国家也不能滥用自己的公权力来胁迫公民放弃私权利。所以国家不能利用其批准专利的公权力逼迫申请人签订这样的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的合同,那么国家资助有前途没资本的专利申请人的想法就有可能落空,结果可能还是专利集中在部分大公司手中。所以还要想想有没有更好的制度设计让发明人心甘情愿地接受国家的资助而不是立即将发明出售套现。

现行的做法一般是让申请权、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发明人与使用发明的公司签订合同,规定使用发明的公司有权使用该发明,有权申请该发明的专利,但专利持有人必须是发明人。使用发明的公司有负担专利申请费、向发明人支付使用费及对发明保密等义务。发明人有义务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理范围内不向其他公司提供该发明,也有义务在获得专利后将该专利特许给申请专利的公司使用。当然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单个的发明人很难与大公司谈条件,双方谈判实力明显不对等,所以发明人时常有被胁迫的感觉。而且一旦产生争议后,发明人承受不起长时间的诉讼,所以使用发明的公司就有可能违约而不受惩罚。

在应对国外产业公会高收费这个问题上,国家能做的事情其实很少。因为国家能和国外产业公会交换的筹码只有打击盗版这一件事,但打击盗版是WTO系列知识产权规则规定的国家义务之一,这种义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方面。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国家都有打击盗版的国际义务,削弱执法力度也是违反该国家义务的表现之一。虽然咱们现在执法力度确实不高,但这事咱们始终没承认过,要是拿来做交易反而是公开表示要破坏国际承诺了,所以还是要慎重使用。比如咱们可以说让国外的产业公会降低收费标准,而咱们也承诺加大执法力度;但不能说他们不降收费标准咱们就降低执法力度。

其实我觉得在现阶段咱们没必要用打击盗版来和国外的产业公会做交换,咱们要理直气壮地盗版。新兴国家在发展初期借鉴、抄袭甚至剽窃外国的专利权或著作权是必然的一贯的,没有这个阶段做基础就没有以后的智慧与知识的爆发,各个新兴国家都要经过这个阶段,美国也不例外,没啥丢人的;打肿脸充胖子非要承担对己不利的义务才丢人。这也是个国家利益的问题,不要因为签了个WTO规则就限制了手脚,该盗就盗该抄就抄,不能让外国人用知识产权这根管子把咱们的血汗钱都抽光。等咱们的专利与著作权水平和西方世界相当了,咱们在那时候当然就要保护了,而且现在咱们已经有这个专利权与著作权大爆发的趋势了,不要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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