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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中国古代兵役制度 -- 淡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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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中国古代兵役制度

1、商周时期的征兵与甲士制度

  我国在商、周时已经有征兵制度。当时规定,每个部落成员在战争期间,都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军队的核心是王家与贵族子弟,即“三族”与“多子族”所组成。

  基干力量是由平民组成的甲士。那时作战用战车,每辆车上有驾车、持干、戈和拿弓矢的作战人员三名.俗称“三甲士”。在每辆战车的两侧与车后,随有步兵(徒兵)几十名,由奴隶充当。他们既是战斗员,又是侍候奴隶主的杂役。

2、战国时期的常备兵与常备兵考核制度

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变法,封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开始建立了郡县制,兵役制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当时已经建立常备兵制度。常备兵是军队的基干,他们都是应把经过考选而来。选时相当严格。

  以魏国为例:选拔武卒要求参加考选的人穿“三层之甲”,拿一张要用上百斤力才能拉开的硬弓和装有五十支箭的箭囊,扛着文,头戴铁盔,腰佩剑,带三天粮食,在半天之内走完百里路。凡是中选的人,免除全家的赋税、徭役。

3、秦汉时期的征兵制度

  秦统一中国后,便出现了全国规模的征兵制。征兵以郡县为单位,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作战的权力。当时农民既是主要生产力,也是兵员的主要来源。秦朝兵役和劳役极为繁重:当时全国大约有两千多万人口,而经常被征发服兵役、劳役的就有二、三百万人。

  汉承秦制,当时规定不省贵贱,男子二十岁就要在官府登记。并且根据三年耕一年储的原则,从二十三岁起正式服役,直到五十六岁止。在适龄期间,除每年农闲受训外每人一生要服两次兵役,每次一年。一次在地方上,称“正卒”;一次在边疆或京城,称“戍卒”或“卫士”。

  汉武帝时,出现了招募熟悉北方少数民族情况的人组成“胡骑”,招募熟悉南方越事的人组成“越骑”。

3、三国时代的世兵制度

  东汉后期,由于军阀割据,坞堡林立,大批农民为军阀豪强所霸占,成为依附于他们的部曲(近于奴隶的私人部队)。很多壮丁成了地主家兵,全国征兵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三国时期出现了“世兵制”。“世兵”就是父子世代为兵。这种兵家户籍不属郡县,而由军府管理,称为“士家”、“军户”。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只有得到放免才能取得平民的身份。

4、世兵制度的进化体:北魏隋唐的府兵制度

南北朝后期,北朝出现了“府兵制”。西魏的字文泰在大统九年(公元543年),广泛招募各地汉族豪强地主从军,通过他们的从属关系,带来了大量家兵、部曲等私人武装。西魏政权根据他们所带军队的众寡,授予各种不同爵位。这种使地方割据的私人武装中央化的办法,不但增强了朝廷军力,同时使鲜卑部落兵与汉族封建兵制逐渐结合,创置了“府兵制”。

西魏末年,府兵由六个柱国大将军率领,每柱国下设两个大将军,一个大将军下又有两个开府将军,共有二十四军。当时府兵与民籍分开,不属郡县管辖,他们只管打仗,不负担其它赋税。

府兵制到了隋朝起了很大变化。军府名称为骠骑府,以骠骑将军为长官。军士开始编入户籍,从事生产。隋炀帝时,府兵直接从民间征调,男子年满二十一岁即可参加府兵。全国府兵由十二卫分领。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骠骑将军府为鹰扬府。长官为鹰扬郎将。军人称“卫士”。卫府制度趋于完善,中央集权在军制上得到加强。

唐初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个府,均由十二卫和东宫六率分领。一改隋朝鹰扬府为折冲府,每府府兵归折冲都尉管辖。并规定在设府的地方,人民有充府兵的义务。服役年龄是二十至六十岁.应征充当府兵的人,平日务农,农闲教练,征发时自备兵器、资粮。这实际上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证调服役的人,定期宿卫京师或戍边;战时出征,战事完毕,即“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5、唐中后期、宋的募兵制

唐代中期,府兵因负担过重而大量逃亡,折冲府名存实亡,府兵制受到严重破坏。为了补充兵员,就采取了招募的办法。唐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招募蒲、同、歧、华、京兆等州逃亡的府兵和白丁充当宿卫,称“长从宿卫”,以代替府兵定期轮流宿卫的旧制度。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27年)下令各军镇招募长驻边疆的军防健儿,其家口愿同去的,各给田地屋宅。后来组成边兵,由方镇操纵。这样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府兵制度基本结束。

募兵制是宋朝的主要兵制。当时有四种不同军队――禁军、厢兵、蕃兵、乡兵。禁军是皇帝的亲兵,驻守京师,兼备征伐,是北宋的正规军。它来源于全国招募与选自厢兵、乡兵中的健壮兵丁。厢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军,不进行军事训练,所以不能作战,只给地方政府服亲没。蕃兵是招募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充当过境屯戍守军。乡兵,于招募之外,也有当地征发的,经过训练作为地方防守部队。

6、元的部落兵制

元朝在取得全国政权前,实行部落兵制。本部落的男子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全部当兵,下马牧畜,上马攻战。其本族人建立的‘蒙古军”与后来吞并各部落建立的‘探马赤军”为主力军。进入中原后,抽调二十岁以上的汉人壮丁建立“汉军”,作为戍守当地的地方军。

7、明的卫所制

明朝实行“卫所制”。军队组织有卫、所两级。一府设所,几府设卫。卫设指挥使,统兵士五千六百人。卫下有千户所(一千士兵),千户所下设百户所(一百士兵)。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军,平时屯田或驻防。遇有战争,朝廷命将,率领调自卫、所的士兵征战。

  卫所制有些象世兵制,又与唐代的府兵制相似。

8、清的部落兵制:旗兵制

清朝实行“旗兵制”。起兵伊始,以部落为单位组成“旗”,旗是军政合一的组织,旗民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因此,旗兵制就是部落兵制。

  公元1615年,努尔哈赤将满、蒙、汉族力量编成八个旗,分别用正黄、正自、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种色旗作标志。这就是八旗军”的由来。

  清统一全国后,又以汉人为基础组成了“绿旗军”(以绿旗为标志,又名‘绿营兵”)。兵员时有增减,最多时达到六十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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