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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与余杰的一次接触--余杰印象 -- 一直在看
法律规范人们行为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强制性规范,要求人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而行,第二种是任意性规范,允许双方自主选择决定是否执行和如何执行.第三种,当法律未明文规定时的行为规范.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则可行",适用任意性规范.而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和日本则是"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行"适用强制性规范.而在中国,则是两种情况都有,适用强制性规范的例子是"非法经营罪".如果不幸做买卖让检察机关觉得不舒服又没什么适当罪名加以惩处,那么多半用这个罪来兜住.适用任意性规范的例子是合同,只要基本格式正确,其它部分的纠纷大可自行商讨.合同法没那么细致的规定,但也不妨碍大部分合同有效.
话说回来,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进人不是每个都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的.如果是中宣部剥夺余杰公务员考试资格.或是哪怕他考过了公务员也不让来上班.这个就明显违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算得上违法了.
但是这是事业机关啊?用个不恰当的例子,这就是企业和民间组织啊?进人属于双向选择平等招聘,你看的上我,我看的上你,一拍两合.我看不上你,光你看的上我不行啊....这两个平等地位主体之间的自由选择关系.又哪里挨的上违法的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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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 2 层
个人感觉 青眼高歌 字504 2004-12-20 19:50:23
问题在于 quanwuyong 字192 2004-12-20 20:46:46
应该叫做违法比较合适,因为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平头百姓 字262 2004-12-20 20:00:51
这个可称不上违法
不愿意聘用也要有站的住的理由 1 平头百姓 字390 2004-12-20 22:11:54
哎呀...现在可真是言必称美国啊... 4 糯米园子 字560 2004-12-20 22:20:37
请教一下QUAN兄和海天兄 一直在看 字62 2004-12-19 23:26:27
这个只能猜一猜 quanwuyong 字392 2004-12-20 19: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