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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编辑】美国经济周报2010年3月第1期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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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的个人理解

还请专家指正。

众院通过一项法案之后:

1)如果把它交给参院,好处是参众两院联席通过的法案如果达到 2/3 多数,就可以在事实上不再惧怕总统的否决(但是这一次本来就是相对更合总统意的);坏处是参院的少数党(共和党)可以发起 filibuster,拖延到地老天荒(已经威胁要这样做了)。如果多数党(民主党)想阻止这个 filibuster,就需要一个“较大的多数”而不止是“简单多数”,(比如 61票?),目前民主党似乎离这个多数还差一两票。

2)如果把它交给行政分支的总统,经过consolidation,签署成为法案,就会在一个固定时期之后自动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参院在到期之前投票否决。这时候 filibuster 就没有意义了,因为你越拖延这个否决的投票总统越高兴。但是如果立刻投票否决,(共和党)就需要简单多数。问题是,共和党在参院没有简单多数。

所以,对民主党而言,选项 2)显然更有利。但是,美国历史上多次出现两院多数党与总统同一个党的情形,为什么这个 consolidation 没有成为普遍使用呢?借用一个不大严格的比方,这就像明朝的皇帝不经内阁票拟,直接由秉笔太监起草中旨,批红,同时绕过六科和都察院,直接发给六部执行。这样做的后果明史里已经充分体现了。不管旨意好坏,言官们是一定要把皇帝给骂死的。那么权威尚不及皇帝的总统呢?

除非碰到 a) 这个议案真的和总统的政治生命挂钩了,或者 b) 这个议案是那种起码上在表面上肯定会得人心的。

那么,小布什的减税法案至少符合 b),而医改方案现在看来主要是因为 a)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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