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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雷人的部分志愿者:“超强度、重体力活不应该让我们干!” -- afds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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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雷人的部分志愿者:“超强度、重体力活不应该让我们干!”

评论:志愿者不等于免费劳动力(广州日报)

  近日,在深圳举行的中国杯帆赛上,近百名志愿者纷纷发出这样的感慨“我们是提供志愿服务的,不是来当临时工的,超强度、重体力活不应该让我们干!”时下,有很多不规范的组织或者团体胡乱使用志愿者,让志愿者去担任本不应该由志愿者和义工担任的工作,成为免费劳动力,有的还组织志愿者充当“托”的角色。在中国杯帆船发布会上,很多志愿者就身兼数职,甚至“志愿”担纲记者发问。

  志愿者原本是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不为任何物质报酬而从事着社会公益事业,为改进社会而提供免费服务,无私贡献着个人的时间及精力。遗憾的是,志愿者却无时无刻不存在着被人当做“免费劳动力”的尴尬和困惑。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角度,志愿者都不是也不应当成为服务对象降低成本的工具。

  要实现志愿行动的可持续发展,仅凭热情与赞扬显然不够。从法律处角度看,要完善志愿者工作的法规建设,树立志愿者行动的规则意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公益、商业活动下志愿者服务的细则。对于商业化氛围浓厚的活动要明确志愿者的基本权利、提供公正的社会待遇以及对其行为成本的适当补偿等方面;从道德角度看,一个人愿意为他人提供自愿服务,表明志愿者的高尚道德。如果被帮助者不能给予提供帮助的人以基本的尊重,这种帮助也就失去了意义。不懂得尊重他人的人,永远也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这个简单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志愿者服务。此外,职能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在解惑的同时对变相的“志愿活动”予以打击。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全国累计已有超过2.68亿人次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大型活动、海外服务等领域,为社会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511万多人。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成为一种社会整体行动。某种程度上,志愿行动的发达程度可以用来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加拿大、美国、波兰等都已先后制定了专门的志愿服务法律,我国部分省、市虽然也颁布了地方社区志愿服务条例或规章,但在全国性的法律制度中却对志愿服务无十分明确的态度,也无相应的行为规则。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志愿服务法》能横空出世,希望法律中能明确指出:“志愿者≠免费劳动力”,更希望职能部门对变相的“志愿活动”说“NO!”。

  随着志愿者行动的深入开展,志愿者精神将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充溢社会,让我们充分尊重志愿者,并努力加入到志愿者的行列中去。(文/余薛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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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志愿热情弄免费临时工的动机当然不对,奸商当然是奸商;但是令我大跌眼镜的是这个逻辑:“我们是提供志愿服务的,不是来当临时工的,超强度、重体力活不应该让我们干!”

难道这帮年轻人认为他们是去度假吗?

联想到汶川地震时候,不少年轻人组志愿者去救灾,结果到当地不久,据说其中不少人忍受不了艰苦的生活条件,有离开的,有在当地帮不上忙反而耗费救灾物资,或者添乱的。干活的主要还是军队、政府、医疗人员。

不过,当时“绿丝带”倒是在网上或生活里配得挺勤。

这种拈轻怕重的现象不受考验是显示不出来的。护圣火时候热烈得很,那是好事;可是海外留学本身就风光,衣着光鲜,组团玩一玩闹一闹三两天,却也热闹,像郊游野餐一样,你未曾见得我,我未曾见得你,年轻的人们在一起,比什么都快乐。更兼有“爱国”的心理报偿,那确实令人难忘。如果护圣火要费力点持久点,或者有更大的生命危险,或者是跟引车卖浆者们一起,艰苦一下,那可能就难些了。不过,好事毕竟是好事,能够团结起最大多数的人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惠而不费,这不是坏事。

还有国庆,国旗很便宜的,往脸上贴些红标志,穿上漂漂亮亮的衣服爱着国,往网上发些口号,性质也差不多。

说的是些怪话,但不是对这些事讽刺。主流价值观能在大众舆论中扳回一局,已经是非常可贵的成功了。现在的意犹未尽之处是这个成功还不足以使刚刚团结起来的大众经受起考验,以后只是把这个成功巩固的问题。就像地震之后总结经验,人民的凝聚力需要大力歌颂发扬,而后面军队政府的努力则在宣传上哪怕低调一些也无妨。只是看到前面正文那拈轻怕重的逻辑,想到:考验还在后面。我也不敢说自己肯定就比这样的人强,遇到类似的困难,我本人也可能退缩。只是退缩和拈轻怕重不管怎样是不好的,把生活中荒谬的东西撕破给人看,证明其可笑,自勉加共勉吧。

原题上增加“部分”二字,以减少先入为主的成见和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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