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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文革,要不要再来一次 -- 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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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从实权的角度, 我同意你的意见.

至于宪法和党章, 国家, 政府和政党在我国的地位, 我也同意在现阶段是复杂的话题, 我无意深入. :-)

不过还是不同意你说的这句话:

换句话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起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意义上的最搞国家代表。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没错. 但不能就此得出人大委员长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意义上的最高国家代表.就好比西方国家的国会议长,确实是重要领导人, 和最高领导人的备选;但不是最高领导人. 我国宪法规定: 人大委员长负责主持人大会议,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 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在1975年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已长期悬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职正式被撤销,改由人大委员长行使国家元首的职务,直至1983年重设国家主席为止.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正如你前贴提供的联接外链出处所描述, 1954年宪法规定: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意义上的最高代表, 我认为是没有争议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实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但人大委员长并无此权利 - 他只是人大会议的组织者, 但不能控制人大会议的决定.

其实看到1954年宪法, 还是很让我惊讶的. 这部宪法在今天看来, 都没什么大问题. 行政法制化, 立法民主化, 司法公开化, 军队国家化, 差不多是面面俱到. 可惜. 不知道当时的上位者, 在制定这部宪法时是什么心态. 是一开始就当他是一纸空文, 还是曾经试图朝宪法中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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