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 红霄帐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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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就是有 没有的就是没有
如果一切都机械限于现行立法,凡事都要人大常委会修法后方可尝试,那么由于立法永远落后于社会现实矛盾的特性,中国的司法改革就永无前进之日。况且不尝试、不试验,怎么能够知道立法应如何改进方能适用于社会变迁?全部由学者专家立法工作者在书斋中先立法、再实践吗?那问题说不定会更多。
不好意思 立法与司法本来就是两条线 司法机关按理来说就只有按照现行法律行事的权利与职能
好像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啥子司法改革之类的崇高目的就可以行使立法机关没有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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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来说 法院应该只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q42474112 字184 2009-07-25 19:05:15
🙂这个意见不算离谱, 38楼208 字102 2009-07-26 02:06:10
🙂刑事诉讼法已经提供了基本原则 1 对马 字420 2009-07-26 00:37:36
🙂法律本来就是死板的东西
🙂赞,立法司法我国本来就是分开的 协调一下 字311 2009-07-26 07:28:06
🙂机械割裂立法和司法? 3 对马 字1749 2009-07-26 07:27:27
🙂通过司法解释突破立法, 38楼208 字106 2009-07-26 02:04:32
🙂判例法国家的例子可能会对这些朋友没有说服力 2 对马 字529 2009-07-26 06: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