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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大致来说一下绿坝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吧 -- petr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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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给您送花,虽然路径或许有误。

看楼主的帖子,这个文件应该是部委规章了,根据《宪法》第89条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省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立法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达到撤销这个规定,可能有两种方式:

1. 由绿坝软件的市场竞争者或消费者起诉绿坝(而不是对该规定本身提出行政诉讼----那样可能会被法院以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虽然这个规定本身是否抽象行政行为确实还需要辨析),在诉讼中绿坝必然以该规定做依据,则起诉者可以指出该规定违法或违宪,应由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转呈国务院就该规定的有效性做出裁决。注意,法院本身对该规定的有效性并无司法审查权。当然,如果法院认定该规章违法,法院可以不予援引,也就是说,法院虽不判定该规章无效,但可以判决绿坝方败诉。

必须提请注意的是,上面这个建议的可行性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规章之间不一致即有矛盾时,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解释或裁决。这里所说的“规章之间不一致”,是否包括规章违宪或违法的情形还不明确。

2. 直接联系国务院法制办采取行动。

国务院可以主动行使它对规章的审查权。实践中的操作一般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实际审查后将审查意见或修改建议通报给相关部委。如果以法制办公室的名义不足以使对方接受,则这种意见就可能以国务院的名义或由国务院领导个人表达。

所以向商务部反应,效果应该不会太大,毕竟它也管不到工信部。应该联系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刚在那留了个言),或者信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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