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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邓玉娇案最新进展、法律分析、结果预测 -- 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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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邓玉娇案最新进展、法律分析、结果预测

据媒体报道:

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新进展。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

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法律分析:

1. 邓玉娇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已经几乎可以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按法律应当由中级人民检察院公诉,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而根据最新进展,由基层的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均系中国司法系统的最低层级),故而邓玉娇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已经几乎可以确定。

2、罪名:所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定罪和量刑情节:

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新进展:

(1)关于自首:

记得当初公安局对外界表示,是否算自首还不好说。如今检察机关认定了“自首”的情节,当算进步。

(2)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基本上没有能够认定“强奸”存在,所以没有能够界定为“正当防卫”;但认定了“不法侵害”存在,故界定为“防卫过当”。

5、结果展望:

因为:

(1)具有两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中自首是酌定减轻,也就是说可以减也可以不减;但是“防卫过当”是法定减轻,法律用的词是“应当”,就是说必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且是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即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

(2)基本案件的性质界定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而量刑基准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由基层法院审理排除了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可能性。

故而,最后案件结果有可能是:

在十年有期徒刑的基准下方再减轻处罚,也就是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估计会在3-5年左右),甚至完全免除处罚。

如果不完全免除处罚,根据邓玉娇的身体状况,估计也有保外就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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