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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那位兄弟提供下邓案一二两份通告,以及最初通天时的新闻报道 -- 潜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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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

“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也可是法律框架外----也就是“口含天宪”式,现在要求在法律框架内没什么不好。

“法律应当领导党”----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正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执政党通过权力机关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并指导包括党的各级组织的行动,不对么?警方已认定邓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什么不妥?防卫就已经说明刺人的行为是保护自己的手段,过当说明程度超过限度,只要QJ犯不是都必须死罪,邓女的行为结果就超出限度,这么个结果在法律上站得住么?至于最后怎么判,还要等法院来定,不过警方已经在为邓女找减轻罪名的证据了,如精神抑郁,邓女主动报案。同时我觉得警方在几次通报中的说法有些变化,未必是包庇几个混蛋的。“特殊服务”到“异性洗浴”哪个也不是合法的行为,相反把几个混蛋的不堪更坐实了,“按倒”到“推倒”应该是综合了所有在场人员的说法,似乎也更符合当时的情况,屋里还有两个服务员,再说想对邓女动手的是黄德智,邓贵大是为黄出头的。所以说一开始就认为当地警方徇私包庇是站不住脚的,反倒是少数无良律师和记者,唯恐天下不乱,闹事的理由连对邓女有利不利都不管,象有些河友说的,非把邓女逼死不可。退一万步说,就是要表彰邓女为民除害也要经过法律程序吧?否则真成了口含天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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