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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被修脚女杀死的邓贵大 -- 小洒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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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证据!律师!

强奸-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是辩护的一个思路。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新华网上发布的案件资料,

外链出处

客观上,死者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根据司法解释,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 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邓贵大用钞票向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将其推坐到沙发上,在邓玉娇欲起身后又将其推到沙发上。可以满足暴力手段的客观条件。

关键是主观条件,邓贵大有没有违背邓玉娇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故意?根据现有材料是没有的,邓贵大

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现有材料缺少的这一环。

但警方的报告只是初步证据,警察局自己也承认

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所以到底是异性洗浴还是强行发生性行为,没有邓玉娇的证言,亦不能初步确定。但邓玉娇作为最重要的当事人,已经被当作限制行为能力人去作精神鉴定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邓玉娇的家人早就应该为她聘请律师了!

证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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