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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三农问题与国计民生--温铁军先生 -- Chieft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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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国外粮食流通体制评价及其启示

贺 涛

[作者简介]贺涛 1955年3月生,上海人。担任中国粮食经济学会理事、上海粮食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市场学会理事等职,还担任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和同济大学兼职教授。先后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和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他长期从事粮食流通管理和期货市场以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工作,曾担任过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总裁,上海市粮食局副局长,现任上海良友集团公司总经理。是我国粮食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也是我国现代期货市场的创建者之一。他主持创建的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著名的期货交易所,该所在20世纪90年代初为国内农产品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研究领域包括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理论和粮食经济理论。近来来出版了多部专著,发表了多篇论文。编著的《中国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系统研究》《期货交易理论与实务》和《中国期货市场研究》等专著,学术界评价较高。他同同济大学沈荣芳教授共同撰写的论文《Functional Analysis om The Futures Price of Shanghai Grain Market》,在国际管理者协会聪明(IFSAM)2000年学术会议上(即2000年7月加拿大蒙特尔年会)受到好评,另一篇发表在《华东理工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的论文《国外粮食流通体制评价及其启示》也多次获奖。

[论 文] 粮食流通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不同的国家为了保持自身的社会稳定和发展,都试图建立一套同其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粮食流通体制,采取相应的流通政策。因此在研究中国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的时候,我们有必要了解和分析国外主要市场主要国家的粮食流通体制,以便吸收其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加快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我们所说的粮食流通体制,是指对粮食流通过程中的经营主体、流通渠道、流通方式、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美国、日本、欧共体等粮食主要生产、消费国的粮食流通体制的介绍与分析,以达到对国外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的进一步认识与了解,从而为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 美国的粮食流通体制

美国是世界上粮食生产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与此相适应,美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

1 美国粮食流通体系

1.1 粮食收购体系。美国农民生产粮食主要出路有两种,一种是饲养牲畜或销售给邻近的饲养农场,另一种是销售给粮食公司。由于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谷物市场的竟争激烈,一些大的粮食公司在粮食产地都设有产地储存仓(即收购点),承担收购农民谷物的职能。这些收购点基本上按照商品流向和方便农民出售自然形成,构成一个合理布局。农民可以根据价格、服务、付款、运输等条件自愿决定卖给哪个收购点。这些收购点按所有权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私人所有者经营;另一类是农民合作社所有并经营;还有一类是大的粮食公司或加工公司所有并连锁经营。

1.2 粮食仓储、集运和加工体系。美国粮食仓储、集运和加工体系由产地储存仓、中转储存仓、出口储存仓及加工厂组成。产地储存仓主要承担粮食的收购任务;中转储存仓主要承担粮食集散任务;出口储存仓主要承担粮食出口和大宗转口销售任务,基本上都设置在大的港口并有相应的运输、装卸设施,出口储存仓一般都为大的粮食公司所有和经营。

1.3 粮食销售体系。美国粮食销售由食品批发商和零售商组成。近些年来食品批发商有两个发展趋势,一是由专业批发向综合批发发展;二是批发机构的规模日趋扩大,在粮食零售方面,美国没有专业的粮食零售店,粮食都由食品零售店销售,70年代以来,美国食品零售店大都被超级市场所取代,而且许多超级市场都是连锁商店。

2 美国粮食流通价格

2.1 期货市场价格。期货价格是美国粮食流通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粮食期货市场对世界粮食市场具有重要影响,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为世界粮食价格形成的中心。目前,在美国几乎所有从事粮食生产、加工、贸易的企业以及为数众多的农民都通过期货市场来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预测未来价格,指导粮食生产和经营。

2.2 现货市场价格。在美国,粮食现货交易价格一般都是通过基差交易的形式进行。所谓基差是指当地现货价格减去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期货价格的差额。在现货交易时,一般买卖双方都不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而是商定以某年、某月、某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期货价格加减一定的基差作价。现货交易这种作价办法,可以减少经营者的价格风险,锁定买卖的成本和利润,使现货定价有统一依据。

2.3 价格补贴改革。美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的粮食生产,动用巨额财力对农民的粮食生产给予价格支持。由干价格支持政策是建立在巨额财政支出基础上的,因此,政府难以长期维持此项支出。近几年,美国政府在改革农产品价格补贴时,尝试利用期权交易形式保护农产品价格。从1993年起,美国农业部在依利诺斯州、俄亥俄州和印地安那州尝试鼓励部分农民进行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期权市场,购买玉米、小麦、大豆的看跌期权,当农民支付一定的权利金后,就购买到了一定时期的某一履约价格卖出商品的权利。当期货价格低于履约阶时购买者仍可以履约价出售期货合约;当期货价格高于履约价时,购买者可以放弃选择权,不要求履约,仅损失一些权利金,从而使谷物价格保持在比较合理的水平上,替代农业的支持政策。美国政府改革目的旨在改变过去直接补贴的老办法,它利用市场承担和分散农产品的价格风险,维护农产品价格水平,稳定农民收入。

3 美国粮食储备体系

3.l 粮食储备种类。美国的粮食储备大致有四种,一为正常储备,是粮食生产者和加工商正常经营的周转性库存;二为缓冲储备,是从一个生产年度到下一个生产年度调节供求的粮食储备,由美国政府和私人共同参与控制;三为农民自有储备,是指参加自有储备计划的农民储存的粮食。参加自有储备的农民必须同美国商品信贷公司签订合同,商品信贷公司给农民支付补贴并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农民对储备的粮食在三年内须保证质量,当市场粮食价格剧涨时,农民必须在待定时间内归还贷款,以迫使农民抛售粮食。四为政府储备,是指政府为保持粮食安全的储备,由美国商品信贷公司经营,年市场价大大高于农民投放价时,才于投放市场。

3.2 粮食储备作用。美国进行粮食储备目的一是为稳定价格提供后盾。二是增强粮食的安全性。近些年来,美国政府在粮食储备运行中,更注重减少整个运行成本,压缩政府开支。因此特别推崇农民自有储备,强调增加私人储备,以实现政府储备与私人储备的协调。

4 美国政府的粮食政策

美国是一个粮食生产大国,政府为保护农业生产,特别是为解决粮食生产过剩,维持粮食合理价格,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有:

4.1 价格支持政策。价格支持是指美国政府对农业生产者出售粮食时,从价格上给予支持。主要作法是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由联邦政府授权农业部,每年规定小麦等主要粮食的支持价格,公布后全年稳定不变,价格支持政策主要由以下几个内容构成:

(1)粮食抵押贷款。在小麦等七种主要粮食中任何一种的市场价低于价格的情况下,已同政府签订限耕合同的农民可以暂不出售,而将粮食作为抵押品,从商品信贷公司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低于一般贷款。如在规定期限内,市场粮价上升到超过支持价格水平,农民可以取回抵押品,并到市场上出售,然后还本付息,使农民能够在市场粮食价较低的情况下,能有资金维持生产和生活。

(2)干预性收购。如粮食抵押贷款到期而市场粮价仍低于支持价格,只要借款人要求,商品信贷公司就保证按支持价格把当作抵押的粮食收购下来,使农民的收益保持在不低于支持价格的水平。

(3)直接补贴。在市场价格低于支持价格的情况下,有些农民不愿接受粮食抵押贷款和干预性收购,政府就发给他们直接补贴。其条件是:在新粮收购后的五个月,如果小麦等七种粮食中任何一种粮食的全国加权平均市场价低于支持价,生产这种粮食并与政府签订了限耕合同的农民都可向政府申请发给直接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按政府公布的支持价格同全国加权平均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支付。

4.2 限耕限售政策。这是美国政府直接干预农业生产和流通的重要政策,它的基本出发点是防止谷贱伤农,稳定供求关系。

(1)限耕。美国政府根据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每年由农业部制订出年度粮食耕种面积计划和休耕面积计划,并由州、县分配给农民。对同政府签订限耕合同并遵守种植面积配额的农民,给予价格支持。

(2)限售。对同政府签订了限耕合同的农民,政府在分配种植面积配额的同时,还分配出售限额,只有同时遵守两种限额,才能得到政府的价格支持。近几年小麦已停止实行出售限额,而大米仍有出售限额。

(3)鼓励出口政策。美国粮食的国际贸易一般由私人粮食公司经营,政府对粮食出口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政策。它的主要内容有保护性关税、出口补贴和出口信贷等。近年来,美国政府大力向国外推荐农产品出口信贷保证方案,如GSM―102方案是6个月一3年的短期信贷方案;GSM―103方案是3年一10年的中期信贷方案。这两个方案由美国农业部批准美国私人银行实施。它由美国私人银行贷款给进口国银行,再由进口国银行向进口商转贷,利息比较优惠。若在规定期限内进口国银行不能付款给美国私人银行,这些贷款将由美国政府赔偿98%,并由政府出面向进口国银行索取。这两个计划主要用于一些需要农产品,但又缺乏资金的发展中国家。

二 日本粮食流通体制

日本是个地少人多,粮食不能自给的国家。日本的粮食流通体制是由粮食不足时期政府严格控制的计划流通为主,逐步发展到法律制度健全,组织系统配套,政府宏观调控有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流通体制的。

l 日本粮食流通体制的演变

20世纪40年代以来,日本的粮食流通体制经历了自由买卖到政府直接统制再到政府间接统制的演变过程,以《粮食管理法》为依据,以直接统制为核心的粮食流通体制,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粮情紧迫实行战时统制经济的非常时期,完善于60年代粮情缓和,经济高速增长,实行市场经济的和平时期,经过70―80年代引进市场机制的发展变化,到90年代中期因完成其历史使命而为新制度替代,现进入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部分管理,间接统制的新时期。

1.l 从自由交易到直接统制的时期(20一40年代)。历史上,日本长期实行粮食自由流通制度。好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导致粮食短缺,日本政府对粮食进行了直接统制。到1942年出台《粮食管理法》,完成了国家对粮食的统制。

1.2 全量管理,直接统制的完善时期(50―60年代)。60年代,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为解决粮食问题,日本政府采取了农民生产的大米由政府全量收购和销售,由政府规定米价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直接统制的粮食流通体制,促进了大米的生产,解决了大米不能自给的问题。

1.3 向部分管理,间接统制转制的过渡时期(70―80年代)。1967年后,日本大米过剩,政府库存米激增,财政负担加重,日本粮食流通体制开始由直接统制向部分管理,间接统制转换。开始实行自主流通米制度,限制种稻面积,取消粮食配给制,废止对大米销售价的制约等措施。

1.4 部分管理,间接统制的新时期(90年代中期后)。90年代,随着日本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的变化,特别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签署,日本履行承诺,放宽了粮食市场管理。在此情况下,1994年12月,日本通过了《关于主要粮食供需平衡及价格稳定的法律》,通称《新粮食法),并决定1995年11月实施。至此,日本的粮食流通体制正式进入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民间流通为主,实行部分管理和间接统制的新时期。《新粮食法》主要内容:

(l)很据对米谷供需状况的准确预测,制定有关米谷供需和价格安定的基本计划,以调节生产和流通,保持供求平衡和价格稳定。

(2)自主流通米是大米流通的主体,政府米限定在必要数量以内。

(3)设立专项储备,以政府米及部分进口米充当,由政府与民间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民间储备由自主流通法人负责,费用由政府补贴一部分。

(4)调整生产、少种水稻,对农民自愿参加少种的,其出售的大米由政府收购,并于补贴。

(5)自主流通米和政府米定位为计划流通米,确保其稳定流通,废止生产者必须向政府交售粮食的义务,对流通业者登记制度和流通渠道全面放宽。

(6)为进一步确保自主流通米价格形成上的透明度,使形成的价格确实反映供需实际,自主流通米价格形成机构改组为价格形成中心,并赋予法律地位。

2 日本粮食流通体系

2.1 粮食收购体系:日本的粮食收购机构由全国大米集货团体承担,每三年指定一次。被指定的法人主要负责全国大米的收购和储运。全国大米集货团体依据农林水产大臣批准的大米流通计划,通过下设的两级集货商,将分散在全国农民生产的大米收集起来,通过政府粮食事务所检验后,按品种、质量、计划数量等区分为“政府米”和“自主米”,再分别交售给政府和大米批发商,其余的米可由农民自由出售。

2.2 粮食批发体系。1995年11月实施的《新粮食法》对批发商由指定批准制改为登记制,取消了进入限制,只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条件者,经过登记都能进入。

2.3 粮食零售体系。日本粮食零售大都是专业粮店,由营业所和销售所构成。近些年来,由超级市场和食物店销售的包装大米数量上升。根据《新粮食法》,粮食零售商也由批准制改为登记制。

3 日本粮食流通价格

日本对本国农产品价格有较高的保护政策。政府对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采取由政府保证以不低于某一限价进行收购方式,另一类由政府向生产者提洪限价与市价价差补贴。粮食基本上属于前一类,由政府直接收购或由政府批准的企业收购。其中大米分政府米价格和自主米价格。近些年,自主米比例上升很快,政府米比例逐步下降,政府米与自主米价格管理基本如下:

政府米价格:日本对政府米实行管理价格制度,政府规定政府米的收购价格和批发价格,并指定机构按这些价格进行收购和批发,销售价格由政府制定指导价格,零售商只能低于政府指导价格销售。

自主米价格:日本对自主米实行政府指导性价格,指导价格由都道府县政府制定。1990年开设大米交易所以后,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公开竞争,形成批发价格。995年《新粮食法》对自主米价格形成场所和方式进一步赋予了法律地位。

4 日本粮食储备制度

日本《新粮食法》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每年要制定和分布关于粮食供需及价格安定的基本计划,其中包括粮食储备的目标数量及储备的运营事项,对自主流通米也要求自主流通法人编制储备数量,报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后实施。政府的储备大米,由政府根据国内生产的年成丰歉,决定是否抛售或增加储备,通过调整储备以抑制价格的暴涨和暴跌。1955年11月实施的《新粮食法》规定,政府设立专项储备,以政府米150万吨及进口米50万吨充当,约相当于正常年份的3个月供应量。

三 欧共体国家粮食流通体制

欧共体是当今世界最大的超国家经济贸易区实体,也是世界粮食主要生产和消费区,欧共体创立初期,粮食不能自给,当时粮食政策重点是提高粮食价格,刺激粮食增产。七十年代中期以后,欧共体实现了粮食的自给,以后出现了日益严重的过剩,于是粮食政策的重点又转为解决粮食过乘问题。

1 欧共体粮食流通体系

欧共体国家粮食流通体系主要由合作粮食商业企业和私人粮食商业企业构成,这些企业承担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任务。在德国,合作社粮食商业和私人粮食商业企业大体各占一半。在法国,合作社粮食商业企业约占总数的30%,私人粮食商业企业占70%,但在收购量上,合作社商业企业达70%以上。合作社粮食商业机构收购网点遍布各地,经营量大。农民收获粮食后,直接送到粮食收购企业交售。粮食收购企业把收购的粮食进行干燥、分类等预处理,并按照欧共体的统一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对农民加价和减价,并把粮食集中起来,销售给粮食批发商和粮食加工厂。

2 欧共体粮食价格体系

欧共体国家充分重视利用价格机制调节粮食市场,形成一个灵活应付市场供求变化的粮食价格体系。

2.1干预价格。这是一种保证价格。当市场价格降低到干预价格时,政府的专门机构便有义务以这个价格进行收购,从而使市场价格不再跌到这个水平以下。干预价格理论上计算依据是与欧共体主要谷物过剩区法国澳尔良地区的生产成本相挂钩。

2.2 目标价格。这是欧共体成员国决策者们认为在谷物的主要调人区所应当达到的理想价格。目标价格现在是计算门槛价格的基础。它等于干预价格加上从过剩区奥尔良到消费区杜伊斯堡的运费加上一个市场因素差价。所谓市场因素差价指奥尔良地区正常市场状态下市场价与干预价的差价。

2.3 门槛价格。这是用于调控进口的一个政策价格,是对进口谷物征收差价税依据之一,即当举界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欧共体市场价格时,第三国向欧共体输出粮食,必须交纳差价关税,使进口粮食价不能低于欧共体市场价水平。

2.4月加价价格。这种价格是按照粮食储藏的时间,生产者每多储一个月,就提高一定数额收购价格。月加价价格的目的在于鼓励农民和粮食流通企业尽可能长时间地自储粮食,以避免收获季节粮食过份集中上市。

3 欧共体粮食市场政策

欧共体粮食市场政策的主要特点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持,其主要政策有以下项目。

3.1 干预收购。这是欧共体实行于内部市场的主要政策,当市场价格跌到干预价格水平时,政府的专门机构便以购买者的身份进行收购。在收购数量上,没有上限限制,但有下限限制。一般规定卖给政府收购机构粮食,每批至少应达180吨。由于农民出售的数量往往达不到这么多,所以实际上,干预收购部门所面对的通常并不是农民,而是批发商人,农民所获得的实际保证价格水平,要低于干预价格,其差价为收购与批发费用。

3.2 共同责任税。这是一种向农民征收的粮食销售税。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征税,使农民对解决粮食过剩问题,也同政府共同分担一些责任。

3.3 进口差价税与出口补贴。差价关税是对进口粮食所征收的一种调节关税,它等于门槛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差。差价税的具体作用效果取决于门槛价格与欧共体内部实际市场价格的高低关系,当内部市场的价格低于门槛价格时,外国粮食无法进入欧共体市场,这时差价税表现出强烈的保护农民生产作用;当欧共体市场价格等于门槛价格,差价关税则表现出稳定市场的作用,因为国际市场上粮食可以门槛价格的水平大量输入欧共体市场,并可使欧共体内部价格稳定在门槛价格水平上;当欧共体内部市场价格高于门槛价格时,差价税不存在。与进口差价税相对应的措施是出口补贴,其目的在于鼓励出口以消除过剩问题。

四 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粮食流通体制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世界上粮食重要生产国和出口国,它们在粮食流通体制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1 互加拿大粮食流通体制

加拿大是世界上重要粮食生产国,国内粮食消费量有限,出口量占国内产量的一半。加拿大粮食生产主要依靠家庭农场。加拿大政府的粮食政策大体为两个阶段: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以前,粮食供不应求,政策的出发点是扩大生产,保证需要;1929年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大萧条以后,粮食开始供大于求,政策的出发点转到干预生产、控制收购,保持农民收益稳定,同时扩大出口和扩大消费。

1.l 粮食购销体系。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酉部三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皮斯河流域生产的小麦和大麦由加拿大小局统一收购、销售和出口。其他省的粮食自庐购销。加拿大小麦局对农场制定每年小麦和大麦的配额,粮食收获以后,按配额进行收购。收购后,由小麦局对国内加工厂和国外进行销售,只有少量的谷物由小麦局认可的出口商出口销售,加拿大对粮食加工品和制成品市场完全放开,价格和销售渠道自由竞争。

1.2 粮食仓储体系。加拿大粮食仓储体系法农场仓库、乡间仓库和中转仓库组成。农民粮食收获后,大部分暂存在自己的农场仓库,以后逐步交售到乡间仓库。乡间仓库大都由农民合作社出资兴建并经营,主要承担粮食收购后储存待运任务,这里储存的粮食已属小麦局,仓库向小麦局收取储存费、中转仓库一般由大公司拥有并经营,主要承担粮食集并和内销及出口装船任务。

1.3 粮食价格政策。加拿大的粮食价格政策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干预。小麦局对粮食收购价格实行“两次结算”制度。每年粮食收获前,小麦局根据国际国内市场行情,对出口和内销价格作出预测,并按照低于预测价格的一定幅度,制定“首期付款”标准,由政府公布。当农民出售粮食时,小麦局按“首期付款”标准支付给农民。小麦局把粮食销售或出口后,收入高于“首期付款”的,扣除各项费用,将剩余部分以“末期付款”方式再支付给农民。如小麦局粮食销售收入不足以抵偿“首期付款”和各项费用的,赤字部分由联邦政府弥补,首期付款成为农民最低保护价。加拿大内销小麦实行统一销售价格,如果出口价高于国内销售价,差额由政府以财政补贴形式支付给小麦局。

2 澳大利亚粮食流通体制

澳大利亚是重要粮食出口国,粮食出口约占全年产量的三分之二,继美国、加拿大、欧洲经济共同体之后,居世界第四位。澳大利亚粮食流通经过多年运行调整,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流通体制,并且不断改革使之适应市场的需要。

2.1 粮食购销体系。长期以来,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立法规定,澳大利亚小麦局为全国小麦等主要粮食唯一的合同法经营单位,统一经营小麦的收购、国内销售和出口。小麦局是个半官方半民间的组织,既是政府法定机构,又是主产者的合作经济组织。小麦局在每个州都指定一个收购机构,代表小麦局收购、装卸、储存和运输小麦等粮食。指定的收购机构在各地农村设立收购点,收购农民的粮食。一般情况下,政府不硬性规定农民的小麦生产指标,但在6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出现“卖粮难”时,政府实厅定额交售制度,超过定额部分,小麦局一般不予收购。80年代以前,农民生产的小麦除自用部分外,其余都必须卖给小麦局。但1989年新的《小麦销售法》对澳大利亚的粮食流通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它保留了小麦局对出口小麦的绝对控制,放宽了对国内贸易的限制,明确小麦生产者可以在国内市场上自由销售。此外,澳大利亚还设有大麦局,职能基本上与小麦局相类似。

2.2 粮食储运体系。澳大利亚的粮食仓储体系由农村收购仓库、地区终点仓库和港口终点仓库组成。这些仓库一般由小麦局指定的机构经营,承担这些粮食物流经营任务的机构是澳大利亚各州的粮食储运公司,它们具体负责粮食的收购、检验、装卸、储存和运输业务,但对粮食没有经营权。

2.3 粮食价格政策。澳大利亚为保护国内的粮食生产采取了一系列的价格干预政策。它包括保证价格制度和汇总支付制度。保证价格指小麦局收购小麦最低价格。它是根据小麦的生产成本、运费、管理费和利息等等,再适当考虑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由政府部门和小麦种植者联合会组成的小麦定价委员会协商确定。为保证价格配套还设立了小麦稳定基金。70年代以前规定,当小麦实际出口价格高于保证价格一定数额时,高余部分被支付给小麦基金,如果平均出口价格低于保证价格,其亏损由小麦基金弥补,如果基金不够支付,由联邦政府支付所欠余款。1989年新的《小麦销售法》对担保内容作了重大修改,由政府对小麦局支付的第一笔收购预付款的借入贷款的一个百分比进行担保,以便从政府单独对农民价格担保,逐步过渡到由政府和行业组织共同承担价格风险。汇总支付制度是澳大利亚小麦局对农民粮食收购的一种价格支付方法。1979年以前其做法是:每个农民每季交售给小麦局的小麦汇总、在一起,由小麦局统一在国内外销售费用,并经小麦稳定基金调整后,即农民应得的汇总收入。该汇总收入的支付上分阶段进行,农民向小麦局交售小麦后即可得到第一次支付(预付款)。以后的支付,多在小麦局还清联邦银行的贷款,并有余额后分批进行。1979年,又规定以最低保证价格取代第一次支付。1989年新的《小麦销售法》规定,农民交售小麦局小麦,可不加入汇总支付体系,由小麦虔用现金购买,从而为农民提供了多种形式以供选择。

五 印度粮食流通体制

印度是个农业大国,但长期以来农产品短缺,政府对粮食实行配售制。为此,政府对粮食管理和价格实行严格控制,统称:“政府粮食配售制”。60年代开展“绿色革命”以后,粮食产量有较大的增加,供求矛盾有所缓和,政府控制粮食的作法有所改变,但配售制内容没多大改变。90年代以来,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潮流影响下,印度粮食流通体制向市场化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1 印度粮食流通体系

印度粮食购销有两大系统:政府配售系统和自由贸易系统。90年代以来,政府配售系统经营比例已从原来的30%以上下降至10%左右。印度的政府粮食收购,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其中印度粮食公司是中央政府收购、储存、调运、加工和销售粮食的专门机构。邦政府的粮食收购机构是邦粮食供应部。这两种政府粮食收购机构除了自己设立收购站收购部分粮食外,还委托合作社组织、仓库公司等经营粮食的机构代为收购。每年粮食收获前,中央政府的农业部及农产品价格委员会与各邦的粮食供应部在一起,商讨和确定当年粮食收购价格和各邦的收购量,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各邦的调入和调出量。粮食收购方式由各邦政府自行决定,近些年来,大部分邦采用市场收购方法,即政府的收购机构直接在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收购粮食。当市场粮食紧缺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当市场粮价低时,政府在市场上按政府规定收购价格进行支持。住收购。政府收购的粮食,由印度粮食公司或各邦的分公司批发给邦粮食供应部,邦粮食供应部再批发给设在各城镇的“平价商店”,“平价商店”按政府规定的价格零售给居民。一般在人口较多的城市实行法定的定量配售制,每个家庭凭定量供应卡到“平价商店”定量购买粮食。

2 印度粮食价格政策

印度的粮食购销价格分为市场价格和控制价格两个体系。市场价格是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购销价格,它随着市场供求变动而变动。控制价格是政府经营粮食的价格,它包括支持价格、收购价格、销售价格,这些价格都是政府定价,目的是稳定价格。

2.1 收购价格和支持价格。印度政府制定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参谋机构是农产品价格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农产品生产成本、供应情况和保证农民合理收入等,每年向政府提出粮食价格建议,并经过农业部审查,形成价格政策。在每年粮食收获前,由印度粮食公司代表政府公布当年收购和支持价格。支持价格一般按平均生产成本确定,如果市场价格过低,政府仍保证按支持价格收购,以防止私商任意压低市场粮食价格,伤害农民利益。

2.2 销售价格和价格补贴。印度政府配售系统的粮食销售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印度粮食公司批发给缺粮的邦政府,再由邦政府批发给“平价商店”。另一种是当地批发商或加工商向农民收购粮食后,按规定卖给政府部分,直接批发给“平价商店”,平价商店以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印度政府粮食配售系统由于经营机构大,整个经营费用一般占收购价格的30%,而“平价商店”零售价格只比收购价格高大约10%,补偿不了经营费用,因此,每年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3 印度粮食储备制度

印度粮食储备制度是粮食流通体制主要内容,它包括商业经营库存和缓冲库存两种。其睹备制度规定缓冲库存的“临界数量”为500万吨,“最佳数量”1200万吨;缓冲库存储备品种小麦为60%,大米为40%;缓冲库存由印度粮食公司经营,粮权属于中央政府,费用由中央负担。滁缓冲库存外,还规定印度粮食公司和各邦粮食供应部要分别保持相当于3―8个月的经营库存,经营库存权分属印度粮食公司和各邦粮食供应部。

4 印度粮食政策改革

90年代以来,印度对粮食政策进行了改革,重点突出了市场化。粮食政策的改革主要有几个方面:

农民在自由种植粮食和出售粮食的权力,对农民出售粮食按市价收购。

在粮食自由流通基础上,政府按市价收购10%,并以平价定向定量销给低收入者,差价由政府进行补贴。

储备粮按市价收购,废止低官价收购政策。储备粮数量依据供求状况灵活调节,合理确定,实行中央和各邦双重储备制度,中央占储备总量60%,各邦占40%,以分散粮食风险。

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政策。中央政府成立国家粮食局,全权负责粮食生产、购销、储备进出口所有事宜,统一协调。国家粮食局对中央政府负责,责成印度粮食公司具体执行。印度粮食公司按政府授权和委托,专门从事粮食政策性调控和管理业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六 国外流通体制的模式比较

综观世界各国的粮食流通体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种是较为自由的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另一种是国家直接参与的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再一种是高度集中计划的粮食流通体制。

l 较为自由的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

实行较为自由的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的国家,一般粮食资源较为丰富,供求状况较为宽松,而且大都是供大于求。在这些国家中,粮食市场的主体主要是私人组织和部分合作社组织,粮食流通体系比较完善,粮食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和调节。政府在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参与粮食的购销活动,只是当粮食供求出现比较特殊情况时,政府通过价格支持、干预性收购、财政补贴和鼓励出口等政策加以调节,保护生产者利益,维持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美国和现阶段的欧共体等经济较发达的国家都属于这一模式,它带有市场导向型的特点。由于市场成熟、机制完善,这种粮食流通体制达到了较高的效率。

2 国家直接参与的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

实行国家直接参与的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的国家,一般粮食资源较为紧张,或者是处于粮食供不应求阶段。在这些国家,粮食市场的主体除了有私人组织和合作社组织外,还有国营组织。粮食价格实行双轨制,政府收购的粮食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大多数都有财政补贴,自由流通的粮食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直接参与或委托企业参与一部分粮食的购销活动,并控制粮食的价格,此外还对一些流通组织和流通行为进行干预。日本和印度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一模式,它带有政府导向型特点。由于政府的参与及政府给予补贴,因此,一般效率都不高,而且政府财政负担比较重。近些年,这类国家也纷纷对这种流通体制进行改革,政府逐步从直接参与向间接参与转变,价格由市场决定的比例在上升。

3 计划高度集中的粮食流通体制

实行计划高度集中的粮食流通体制的国家,一般粮食供求高度紧张,供应与需求极度不平衡。这些国家一般由国营机构垄断经营,粮食流通渠道单一,粮食价格往往由国家权力机构决定,而且一般粮食价格定得很低,有时甚至不能补偿成本,价格对农业生产结构和粮食供给总量不起调节作用,政府直接参与粮食流通过程的每一个方面。实行这种体制的主要是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以及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等亚洲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这种计划高度集中体制效率极低,严重妨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陆续进行改革,放弃这种阻碍粮食生产和流通健康发展的体制。

七 国外粮食流通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分析市场经济国家粮食流通体制,可以看到,尽管这些国家社会制度与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和粮食生产水平不同,但这些国家的粮食流通体制有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许多做法对于我国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有很大启发的。

1 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生产更需要政策保护

粮食生产属于弱质产业,它不仅面临着自然风险,而且面临着市场风险,从各国粮食发展的过程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粮食生产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保护。各国的经验提醒我们,粮食生产是粮食流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粮食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推动了整个农业的发展。但从宏观上不能不看到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仍是非常薄弱的环节,从政策上加强和落实对农业的支持,特别是对粮食生产的支持仍是一项非常艰巨的战略任务。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对粮食生产的政策保护,重点应从流通角度建立较为完整的粮食生产政策保护体系,使我国的粮食流通建立在更为稳固的基础上。

2 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流通更需要政府有效管理

从各国粮食流通体制的演变过程来看,政府对粮食流通的直接参与在减少,但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的间接干预都在加强。这一趋势提示我们,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经济,而是需要政府更有效地管理全社会经济。因此,在当前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之际,我们一方面要研究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粮食流通的新办法,另一方面要探索制度成本更低,运行效率更高的流通体制。

3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取向

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是世界性的课题。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总体趋势是利用经济杠杆,推动粮食流通的市场化,减轻政府财力负担,放宽对民间粮食经营的限制。这一改革动向,启发我国,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对于粮食流通体制的安排,不能局限于对当前供求状况的考虑,而应立足于充分利用价格机制调节供求,保持粮食生产流通的良性循环。

4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市场化流通体系和调控体系

近年来,从各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演变过程告诉我们,尽管不同国家每个阶段粮食流通政策调整的内容有不同,改革的具体针对性不一,但基本目标不外乎都是向建立市场化流通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发展。建立市场化流通体系是提高流通效率的需要,建立宏观调控体系是防止市场失灵的安全保障。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应以建立两大体纱为基本目标。

八 结束语

从国外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分析来看,不同国家根据不同国情形成了市场导向型、政府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的粮食流通体制,并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了灵活的粮食政策。但总体上讲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是共同努力方向、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我国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又要结合自身的国情条件,逐步推进改革,采取有效政策,以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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