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看看老美是怎么对付反政府组织的 -- man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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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故意教唆他人使之故意实行违法行为者,为教唆犯。”与此概念相联系,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有二:(1)教唆他人, 包括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有教唆的行为;(2)至于实行犯罪,即被教唆者由于教唆行为的结果而决意实行该种犯罪,并且实行犯罪时,才成立教唆犯。
而在美国,所谓“犯罪教唆(sobicitation)”,是指请求、要求、纠缠、引诱、唆使、暗示、鼓励、煽动、刺激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教唆罪的构成,只要求行为人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的罪,有了教唆行为就构成既遂罪。教唆犯 概念和成立要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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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罪和行为罪能一样吗? 2 说了就走 字211 2009-03-08 06:52:47
😄呃,说话不是行为. 1 黄花2003 字57 2009-03-08 06:59:37
🙂即使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言,一些人也是不够的。 说了就走 字108 2009-03-08 07:23:44
🙂错了,有教唆罪这条。但针对的是对一般刑事犯罪的教唆。
🙂跑题了 浑水摸鱼 字279 2009-03-10 06:14:29
🙂区别不在于“教唆”和“煽动”。而在于他的指向是什么。 说了就走 字394 2009-03-10 07:16:54
🙂赞同,弄个政治犯给你好吃好喝? 伊霜 字48 2009-03-08 05:11:02
🙂这个投资就大了 颜子 字36 2009-03-08 04: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