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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标准要统一,俄方无大错--“新星号”沉没事件之我见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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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四)谢谢大秦猛士和alarm

谢谢两位,一位提供了更新更详细的事件过程;一位在武器知识上做了指正和补充。

通过前面(一)(二)(三),以及大秦猛士等河友的补充讨论,事件过程概貌应该是比较清晰了,如果要对之进行修正,还需要有新的证据出现。

现在可以对事件作一些分析了--

一个首要首要的问题是--俄艇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国际法)

先来看一段央视专题节目中那位专家的观点--

 主持人:。。。当时是这艘船强行出港,那么俄方是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最终炮击了这艘货船,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吗?

  张新军:这肯定是不符合,从一般法理上来看,事实上俄罗斯的边防警察,是进行执法,并不是进行惩治,所以不能随意的,我不追上就把你击沉,毕竟 “新星”号,也只不过是违反了俄罗斯的出入境的法规,而且也没有对俄罗斯的边防艇,造成任何他们安全上的威胁,所以我们觉得没法理解,没办法接受

  主持人:从法理上来探讨的话,他们合理的执法行为应该是什么呢?

  张新军:合理的执法行为,应该就是采用警告射击,或者是采用一些低限度的武力手段,来使船舶停航。

  主持人:您认为像俄边防警这样一个执法活动,确定违反了国际法?

  张新军:我认为在这样的一种,超出正常的合理的这种执法限度,并且已经造成船只的沉没和人员伤亡,这样后果的情况下,确定俄罗斯违法,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主持人:那您觉得按照国际惯例,俄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是一个什么态度呢?

  张新军:我觉得俄罗斯首先,还是应该严肃地对待中方要求调查,交涉的这些要求,能够比较诚实地进行调查,有必要的话应该是邀请中方一起参加相应的调查情况,在事实确定情况下,如果俄罗斯是在追击不上,故意的击沉新星号情况下,我觉得这个责任,完全是在俄方。

我觉得这位专家的观点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也符合(或者说“迎合”)我在其他一些网站论坛上看到的网民观点。我不是学法律出身的,更不是学国际法和海洋法的,但是,我仍然在听到这些观点的第一时间,就感觉这种观点只能说是似是而非,经不起推敲。由于这种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所以,就以此为例,试作分析:

当主持人问“俄方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最终炮击了这艘货船,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这位专家很肯定--

这肯定是不符合,从一般法理上来看,事实上俄罗斯的边防警察,是进行执法,并不是进行惩治,所以不能随意的,我不追上就把你击沉,毕竟“新星”号,也只不过是违反了俄罗斯的出入境的法规,而且也没有对俄罗斯的边防艇,造成任何他们安全上的威胁,所以我们觉得没法理解,没办法接受。

我觉得这里谈的“法理”与事实是不符的。从目前已知的事实,看不出俄艇是追上来进行“惩戒”的,也看不出其有“因为追不上你,所以要打沉你”的企图,从前面一些关键的时间节点来看,也不足以支撑这种俄艇是“追上来进行惩戒”的判断。而最后的事实是,新星号并未被击沉,而是放弃了继续逃跑的意图,在俄艇的押解下返航了,只是在返航途中,由于创损无法排除而弃船,随后沉没。

这就好比警察追捕逃跑的嫌疑犯,当警察鸣枪示警后,嫌疑犯仍然继续逃跑,逼使警察将其击伤并押返,只是由于嫌疑犯伤重,且当时客观上不具备救治的条件,在押返路上嫌疑犯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违反了什么法?警察在警告无效后开枪击伤嫌疑犯意图阻止其继续逃跑,难道是“惩戒”?

死者家属大致是会说的:就算再怎么犯法,也不能这么追上去一枪打死啊~~

死者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问题是,这种心情"符合法理"吗?普通人说"不能理解,不能接受"可以理解,但一个国际法专家把自己等同于普通人,我认为是有失水准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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