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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宝圆明园鼠首、兔首之命运如何,路在何方 -- 吴承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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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又是一场闹剧

对于大家追回文物的热情深表赞同和敬佩。

外交部已经表态了,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对这些文物拥有不可置疑的所有权,这些文物理应归还中国,拍卖战争中非法掠夺的文物不仅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而且有悖有关国际公约。

道义上,这也是非常正当的。。

但是法律上,可行性很低。

特别是那个追索文物律师团,如果真的是积极追回文物,同样值得赞同和敬佩。

但是,我看了律师团向法国方面发出的所谓律师函,从法律角度讲错误百出,毫无道理,不值一驳。

后来看到:《追索圆明园兽首的律师团获40万赞助》

http://news.163.com/09/0210/06/51P6Q8QG0001124J.html

还有《首席律师对胜诉很有信心》;

还有 刘洋律师”选择全球爱新觉罗家族宗亲会作为原告。

感觉怎么就象又一个戴着正义面具、利用民族感情的周老虎

读罢刘洋律师代表81位律师团写的律师函,不禁感叹:这不学无术的”律师“,把我们中国法律人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的脸面都丢尽了!真是不知羞耻!

且看网上另一位律师是怎么说的:”请求无知的几位据说是中国律师的不要丢脸到国外去。...请莫为国家民族添乱,添折腾。求你们了。“这也是我的心里话!

下面就是律师函全文,说实话还有一点文学性,大家奇文共欣赏吧:

尊敬的彼埃尔·贝杰:

阁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本律师携本案律师团共81人向您致意。这包含了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在内的81名律师,皆是敝国的资深律师,他们精通业务,办事公道,深受业内好评。

阁下:据委托人称,尊贵的伊夫圣罗兰先生于2008年6月不幸辞世。辞世后,他将自己的全部收藏品700余件包括:青铜制造的兔首、鼠首各一件交付给您,而您打算将于今年2月23日—25日将其交付您名下的拍卖行和佳士德拍卖行联合在法国巴黎大皇宫公开拍卖。而仅是铜兔首和铜鼠首就定价3000多万美元,并且您处于伟大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美好的善心,要将此拍卖所得作为公益基金奉献。

委托人又称:您即将其交付拍卖的两尊铜兽首,是出自于中国北京市一个叫圆明园的古遗址公园。在1860年10月7日前后,由于的那段令人伤感的历史事件,这两件兽首从此不翼而飞。

委托人又称:因为这两件铜兽首是在伊夫圣罗兰先生拥有之前,被一些卑鄙的人用非法的、非道德的手段从原所在位置窃掠而去,因此,这两件铜兽首包含着中国人悲伤的记忆和屈辱的情感。现在这个废墟已经被开僻成一个遗址公园供人瞻仰,这历历在目的断石残壁至今还刺痛着中国人的心。这十三亿人共同的创伤虽历经多年,但一直未曾抚平。

委托人认为:将其拿来公开拍卖,是对中国的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权利和尊严的挑战和侵害。他的被拍卖包括任何不正确处置将会严重影响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深刻友谊。这是委托人不愿意看到的,相信这也是您不愿看到的,更相信这绝对不是伊夫圣罗兰先生愿意看到的。

阁下:遗憾的是:因为您对中国人性格和心理的不够理解,对这些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因此,您曾经拒绝过有关部门的请求,(他们的请求是:不要将其进行公开拍卖)。本律师认为:因为您的误会和行善心切,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并可以原谅的,但这绝对是不能被赞同的。

本律师及所携81名律师团成员,按照委托人的陈述进行认真的研究和仔细的核查,得出的结论和委托人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认为:

一、本次拟拍卖的物品,是1860年10月7日英法联军攻破圆明园后的几天内,清朝政府及皇室军队对该园放弃防守。占领者亦没有尽到守卫和看护之责,结果是参战士兵、中国的地痞和流氓、苦力、农民以及说不清的什么角色人等,哄抢盗窃而去。其中也包括这两件铜兽首。

二、依照贵国和敝国共同签署的《联合国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后简称“公约”)的规定:被盗文物应当返还。上述被盗物的拥有者,即应当返还上述物品。

三、阁下拥有的物品并不受贵国《法国民法典》的关于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规定约束和调整。因为,按照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应该首先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公约第三条第(一)项,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因为阁下目前拥有该文物,故应当归还该文物。

五、根据“公约”第三条第(四)项:请求返还的时间应自知道该文物所在地,自文物的拥有者身份之时起三年以内提出请求的时间限制。但敝国签署的时效期间是75年。

六、根据前项的“公约”规定,该文物的时效计算起点并不从1860年开始,而是去年您交付拍卖时开始。

七、根据“公约”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公约并不要求和限制归还被盗物必须是公约生效后被盗的。“只要该物品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位于该国”。

八、根据世界所有国家的统一法律原则和无论贵国法律还是敝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物品的拥有者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后手均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以无论你的得来物品是如何的合法,其前手的非法行为阻断了你权利的行使。充其量你不过是善意取得者(在本文只是一种假定)。

九、但是否善意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公约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十、因此本律师有理由认为阁下不是善意的拥有者。因为你已经自认并宣称此物事源于何处。并且此处流出的文物,均是卑鄙之人以非法、非道德的方式盗窃实施的。

十一、而且“公约”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拥有者若以继承或者其他无偿方式从某人处获得文物,则不得享有优于此人的地位。故,我们甚至可以很遗憾的告诉阁下,你甚至无权要求请求归还人给你补偿。

以上法律规定是明确具体而且充分的,故本律师及所携81名律师成员均一致认为,给阁下致此函件,从而推动双方和解的程序,则有利于双方特别是阁下。因为:

一、您将也许会得到适当的补偿。

二、将不会损害伊夫圣罗兰先生及您在中国人民心中的美好形象。

三、将不会损害伊夫圣罗兰商品品牌的商品在中国的声誉和销售业绩。四、将不会陷于无休无止的诉讼中。

五、您的美好品德和慷慨的作法将获得我们永久的感激。

故我们致函于您。

此外,作为本律师团首席律师和本函执笔者的我,和您有着更多的共同性:(一)我们同样深爱着伊夫圣罗兰先生,在我的衣柜里就陈放着他精心设计的品牌西服(但愿它不是冒牌的,但愿不会在巴黎的机场被人脱光。哈哈),(二)我们俩都是上帝的信仰者,我们是兄弟。我们的主要求我们爱一切人(但他从来不让我们伤害一些人)。在我们伟大的主面前,让我们挽起手来。

致 礼

抄送:佳士德公司中国区公关经理陈彦先生

佳士德公司法国代表处代表先生

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

首席律师刘洋敬上

81位律师一起向您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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