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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原创】中国当前民族问题 -- apm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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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现有的宪法制度下,汉族的族群认同,在政治领域完全是多余的事情——在系统中可以算一个不请自来的初始设定”,这是有充分依据的合理推断。因为中国宪法不把国家属性和民族属性相联系,那么民族认同在政治领域的作用是什么呢?当然您可以认为现有的宪法制度不合理,但是在这种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民族认同在政治领域确实是多余的。

第二,“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汉族的族群认同的位置,但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少数族群的族群认同提供了政治地位。”——首先请注意,民族区域自治,是在承认宪法制度——民族属性和国家属性无关,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前提下,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特殊安排。所以这种认同,和独立建国的认同根本不同;只是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某种认同。其次,这是民族—地域认同,而不是单纯的民族认同——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并不能对其他省市内的蒙古族自治州县进行管辖。不形成脱离国家管理体系之外的,按照民族划分的治理体系。第三,这对各民族是平等的,不存在强调“中国不是汉族的”——强调的是中国不仅仅是汉族的,也不存在强调“某地区是某少数民族的”(比如“新疆是维吾尔族的”)——强调的是各民族的团结共处。所以,“几乎所有少数族群(只要有地方区域自治)的族群认同都能在官方意识形态中获得一个自己的位置——新疆是维吾尔族的,西藏是藏族的,广西是壮族的,宁夏是回族的,内蒙更不用说是蒙古族的,其它小族群(包括俄罗斯族)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自治州、县或乡,他们也都认为自己是这些地区的名正言顺的主人。”——只是您自己的推断,而不是宪法体制的内在规定。因为您忽略了这个宪法结构的前提,而且把民族区域自治等同于民族自治。最后,“唯独汉族这个中国人口最多的主体族群,其族群认同在官方意识形态内却没有名正言顺的地位”——因为对于默认的缺省值,是不需要画蛇添足重复一次的。比如我国从来没有规定汉语汉字是唯一的全国通用语言文字,因为不需要这种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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