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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上院管组阁,下院管立法的新型议会制 -- 夜精灵小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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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如何建立稳定有力的议会制?(第三辑)

四,国会的解散。

  解散议院必须说明理由,并且得准许被解散的议院提出抗辩。总统受理抗辩,可以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议院被解散后,新产生的议院的任期为原议院剩余的任期(这是为了防止执政党故意找有利于自己的时候解散国会进行选举),除非两院均以全体过半数,出席2/3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延期。加上延期,新的议院的任期不得超过法定的议院完整任期。

  上院和总理的解散权比较充分,而总统和下院的解散权受到限制。

  上院以全体过半数通过决议可以同时解散国会两院或者单独解散任一院,上院的这项决定不需要总理同意,这样,当上院反对总理政策,又确信民众支持其立场时,事实上就拥有了改换总理的权力。

  总理在征得下院至少1/4以上议员支持的前提下(要征得这些议员的同意,是为了证明他的行动有一定的民意基础),也可以同时解散两院或单独解散上院或下院。当议会政治走向僵局时,总统也享有解散权,但他只能同时解散两院而不能单独解散其中的一个院,详见“总统的权限”一节。

  议会下院可以全体过半多数宣告解散下院本身。但要同时解散两院,则必须达到出席议员的2/3,全体议员过半多数才行,下院不能单独解散上院。这样,当下院高度一致时,也拥有了反制上院和政府的权力。当上院连续任命不为下院欢迎的政府领导人或执行不为下院欢迎的政策时,下院除了不信任案之外,也可利用解散权推动提前大选。但同时,下院解散上院或同时解散两院的权力受到2/3的高门槛限制,这体现了宪法框架中,对上院执政地位的肯定与巩固。相应的,上院和总理可以单独解散下院,并且不需要这么高的门槛,这是为了对抗下院被反对党控制时故意瘫痪立法,迫使执政党提前进行上院大选而作的设计。

五,总理的权限。

  对于行政事务的决策,总理必须与内阁协商,集体决策。总理在决策中享有更大的控制权。总理可以通过批准权和特别动议权影响内阁决策。即,没有总理同意,内阁不能作出决定。总理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特别动议,除非与会的阁员过半以上反对,才能否决特别动议。一旦总理提出特别动议,需说明采用特别动议方式提出意见的理由,并尽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及时向总统作出报告。如果总理缺席,那么代行总理职务的人享有同意权和特别动议权。

  议会下院通过的一切法律,要经总理批准才能正式通过。

  总理在收到法案后,指定的期限内,可以要求下院复议法律。对议会复议后仍然通过的法案,总理若不愿接受,只能行使否决权。但总理对下院立法的否决案,必须经上院讨论后批准方可生效。否则,总理只能将自己的意见报请总统。如果总统认可总理的意见,可以决定暂时搁置相关法律一年。对于被搁置的法案,如果议会改选,新议会可以在搁置期内重新通过该案,则该案生效;或者,议会在接到总统的搁置决定后,以出席议会2/3以上,全体过半数重新通过该法案,该法案也生效;再或者,在一年后,议会重新审议通过该案。经上述方式之一导致法案通过的,总统不得再行搁置。对于被否决的法案,下院以出席议会2/3以上,全体过半数重新通过该法案,法案生效。

  政府提出或政府支持的法案,如果被国会否决,而总理又认为该法案紧急而重要时,有权启动紧急立法动议权。此时,除非议会能在5天内成功提出不信任案(此时提出不信任案不受上次不信任案被否决后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行提出的限制),否则法案自动生效。如果不信任案成功提出,那么不论其是否通过,相关法案在未被修改的情况下,都不能再行动用紧急立法动议权。——这事实上是确立了,政府认为紧急而重要的法案,国会不能以全体过半数否决,即可视为通过。

关键词(Tags): #解散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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