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杨佳案中刘晓原律师的“精神病”理论支柱?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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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杨佳这人精神不正常,但在案发之后看他的博客和一些与他一起活动过的驴友的说法,他不像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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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杨佳案中刘晓原律师的“精神病”理论支柱? 7 laska 字816 2008-11-27 07:31:10
🙂杨佳看起来并不像丧失了辨识能力
🙂我对具体内容不介入,只觉得你说人上窜下跳不妥 2 瓦斯 字0 2008-11-27 07:33:33
🙂呵呵,您提醒的是,花一个 1 laska 字112 2008-11-27 07:38:17
🙂我到觉得是在杨佳案中某些律师的表现真的很对不起 浑水摸鱼 字14 2008-11-29 05:27:42
🙂相比之下许霆的律师就很不错 1 本因坊幻庵 字159 2008-11-29 05: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