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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学习笔记:我国的外汇管制制度 -- 镭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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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学习笔记:我国的外汇管制制度

目前,在人民币兑换方面,我国政府实行的是经常项目开放、资本项目管制的政策。

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致函IMF,宣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正式接受IMF协议第八条2、3、4款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其具体安排是: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不再强制结汇。对暂不结汇或无需结汇的外汇收入,可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外汇账户管理,用汇时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前往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外资企业还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2、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出口收汇核销由各级外管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3、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其内容包括:通过金融机构逐笔申报,直接投资企业的直接统计申报,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统计申报,对有境外账户单位的外汇收支的统计和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共5类。国家外汇管理局据此进一步加强宏观检测。

4、建立银行间的外汇市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货币政策执行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行情,对其进行调控。

5、对少数特殊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仍保留必要的审批制度。

在资本领域,我国将资本项目划分为外债、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三大部分。下面分别予以简单介绍。

1、我国的外债包括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主权债(即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借贷)、外币债券和对外担保。

(1)国内的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借用国外商业贷款,需列入国家计委制定的利用外资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予以逐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全国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总规模,在总规模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给有关省市金融机构或企业下达金融控制指标,有短期贷款指标的机构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周转使用。外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无需批准。但无论中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后都必须及时到外汇管理局定期或逐笔登记,所有外债的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管理局批准(银行除外)。

(2)对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和金融组织借贷的主权债,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统一管理,并对贷款的使用和偿还进行监督管理。

(3)外币债券也是借贷外债的一种形式。国内机构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信用较高的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具有一定的发行规模和资金运用能力;具有国际金融专业人员,掌握市场分析技术;除了外资企业外,在境外发行债券需有中长期外债指标。对外发行债券需经中国人民银行逐笔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境外发行债券的审批部门。

(4)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仅限于经批准有此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对外担保,国家机关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其管理比照外债管理。

2、对外商直接投资,中国政府从鼓励外商投资的角度出发,采取如下管理办法:

(1)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资本金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结汇。

(2)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内外银行借款,自借自还,事前不需报批,事后需向外汇管理局登记。但中长期对外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3)外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依法停业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出,或到银行兑付。

(4)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外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3、对境外投资,负责审批的部门是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注:这是2003年的资料,现在估计应是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提出境外投资申请前,必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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