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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就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的一点商榷意见 -- 气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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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也再商榷一下

先说明一点,我不是做行政或者刑事方面实务的,所以一些具体的东西不是很了解,说错的大家多指正。

1)关于“上海市局和铁路公安局之间是有一个文件是关于委托处理也就是说,上海市局是委托铁路公安机关处理有关倒卖车票相关案件”。首先,即使有这么一个委托关系存在,被委托人也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关于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15-19条有一些参照性的规定(不过说的是委托事业单位执法的情形)。其次,这种委托关系是内部规定还是已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前者,那么对外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营利”不同于“盈利”,营利的意思是“谋取利润”,而不是实际上获得利润,着重的是主观上具有谋取利润的主观动机。具体的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简单的说,就是按照一个人正常人的通常逻辑,在既有证据的基础上能得出这个人做这个事情是出于谋取利润(在违法犯罪中用“牟取”非法利益可能更合适)的目的,就可以认定;复杂的说,可以参看中国期刊网上面的一堆论文,甚至可以就这两个字写一本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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