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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谈中国宪法不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和小议宪政的涵义 -- 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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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基于您的回复,我再引申几句

坦诚地说,我在文章写作中是采用了一些隐晦的写作技巧的,我可以大概地说一下。

关于中国宪法的可执行性问题,法理解释是非常多的,而且许多说的非常深刻。我没有采用这样的说法,而只说司法解释对宪法的否定,这样写的目的实际上是在展示一种悖论,什么悖论呢?

那就是一方面我们的国家在宣扬法治精神、同时公开宣布宪法为最高效力的母法;另外一方面,又用貌似合法的方式用司法解释来回避式地否定宪法的可诉性。

这中间当然呈现出一种巨大和突兀的矛盾,即追求法治精神的国家居然使用在法律效力上居于下位的子法(实际上司法解释连子法也算不上)来间接否定上位法的母法,这种做法恐怕不能算是遵循法治的精神(但需要提醒的是这并不违背所谓法制的哲学,而我们是一个法制的国家)。

因此,我引述司法解释的背后或者所谓真实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展示出这样一种法制的真实状态以及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割裂,你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蹩脚的讽刺来理解,同时,爱引申思考的同学从这种断层出发也能自己发掘出所谓法治和法制这一字之差的深层含义。

呵呵,我还要说的另外一点是,仅仅局限于法理的思考,实际上是无法真正实现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执行性问题的,只有超越了学理,进入国家哲学或意识形态方面的思考,真实理解了所谓宪政体制,一切才能彻底地豁然开朗,这也是我在司法解释后突然引入宪政这个概念的意图。也正是基于此,我在宪政中并没有局限于公权、私权的法律阐释,而是将其定位于一个政治反垄断法的角度来推进我的分析。

当然了,这都是我自己的看法,呵呵,仅供大家娱乐,不能作为什么严肃性的学术文章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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