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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想7年前的惊天大案,zf会在杨佳案中表现出进步吗 -- 老科学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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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回想7年前的惊天大案,zf会在杨佳案中表现出进步吗

杨佳案,目前进入了静默期,杨母都不知所踪。大家期待一个最终说法,却不知道可信度到底如何。

不知还有多少人记得靳如超这个名字。如果在今天高度娱乐化的网络中,想必他会被评为“史上最牛残疾人”。7年前,按官方说法,此人单枪匹马搞出了逆天的大事件。

2001年3月16日凌晨,随着一声声猛烈爆炸的巨响,拥有200万之众的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全城在晃动,在颤栗:4时16分,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棉三宿舍楼15号楼西侧的墙体被炸;紧接着,16号楼发生爆炸,楼房整体倒塌,造成93人死亡,14人受伤;4时30分,长安区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1号楼3单元被炸塌,造成5人死亡,20人受伤;4时45分,新华区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楼1单元被炸塌,造成10人死亡,6人受伤;5时许,桥东区裕华路民进街12号一居民二层小楼前发生爆炸;短短的44分钟,在不同的地点连续发生5次爆炸,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

zf最此案的侦破可算神速,7天破案,公布“真相”,审判异常迅速,三个主犯很快吃到了花生米--离爆炸发生还不到一个半月。盖因人心惶惶,亟需稳定。

被告人靳如超,男,40岁,江苏省宿迁县人,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三棉纺厂宿舍16栋2单元201号。1989年6月9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8月19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王玉顺,男,48岁,河北省鹿泉市人,农民。

  被告人郝凤琴,女,46岁,河北省鹿泉市人,农民。

  被告人胡晓洪,男,37岁,重庆市垫江县人,农民。

  被告人靳如超故意杀人、爆炸;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被告人胡晓洪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4月4日移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6日该院依法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

  一、被告人靳如超一直对其邻居、继母、前妻及前妻的亲属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0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靳如超到河北省鹿泉市北白砂村找王玉顺、郝凤琴购买炸药,因炸药威力不够未购买。同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靳如超到鹿泉市石井乡石井村第一采石厂,用33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胡晓洪购买纸质火雷管50枚、纸药捻20余根。

  2001年3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到鹿泉市北白砂村被告人郝凤琴家,同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商定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购买炸药。次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再次找到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以40元人民币购买25公斤炸药,并做了爆炸试验。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靳如超第三次到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非法制造炸药的废弃水泥厂,以950元购买炸药575公斤,并分装成14袋。

  2001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靳如超以拉货为名,先后租用张军涛、刘学海、王向东的机动车,将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区赵陵铺乡前太保新村村东南的一间废弃房内藏匿。当晚7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又以拉货为名从平山县城租用刘志华的摩托三轮车,到前太保新村,分两趟将炸药依次运至:石家庄市电大街 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楼1单元门口两侧两袋(100公斤);民进街2号院一袋(50公斤);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旁4袋(100公斤);育才街棉三宿舍楼便道花池边7袋(325公斤)。当晚,被告人靳如超到石家庄热电厂附近的热气管道处,将从被告人胡晓洪处购买的雷管和纸药捻取出并连接成引爆装置。

  2001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靳如超乘出租车到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旁,将事先存放于此处的4袋炸药(100公斤),分别放于三单元的二、四层平台处。后又乘出租车到火车站雇用王新停的摩托三轮车,将存放在棉三宿舍花池边的炸药,分两次运至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的门口两侧。被告人靳如超分别在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一层楼梯旁、2单元一层楼道南墙下、2单元西侧一楼窗户下,各摞放两袋炸药(每袋50公斤),在15号楼西墙外侧下放置一袋炸药(25公斤),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分别在炸药上扎洞插入引爆装置。按16号楼1单元、2单元、2单元门口西侧、15号楼西墙外侧的顺序依次将引爆装置点燃。之后,又连续乘出租车依次到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民进街12号院,用同样的方法,将事先放好的炸药一一引爆后,逃离现场。凌晨4时16分,育才街棉三宿舍16号楼发生爆炸,致使16号楼整体坍塌;4时30分,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发生爆炸,致使该楼3单元坍塌;4时45分,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发生爆炸,致使该楼1单元坍塌;5时,民进街12号院发生爆炸,致使该院部分房屋倒塌。共造成 108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轻伤8人。

  二、2001年3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在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岩蜂洞村韦志花家中,因婚姻问题与韦志花发生争执,遂用柴刀向韦志花头部连砍数刀,造成韦颅脑开放性损伤、脑组织破碎死亡。

  三、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先后在鹿泉市李村镇北胡庄村、黄壁庄镇北白砂村废弃的厂院内非法制造硝铵炸药,并以每吨1300元到17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葛庆昌、高振庆、杜海庭、杜建龙等人及被告人靳如超,共计24050公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如超,为泄私愤,持刀行凶,并致死人命;又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连续在四处居民楼内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且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为谋私利,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晓洪为谋取私利,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的辩护人指出二被告人交代了购买其炸药的人,应属“坦白”和“立功”行为,经查:二被告人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其并不具备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线索的情节。故其不构成“坦白”和“立功”。被告人郝凤琴的辩护人所提郝系从犯的辩解,经查,郝在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故其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胡晓洪虽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被告人胡晓洪系初犯,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胡晓洪非法制造、销售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被靳如超用于犯罪,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如超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玉顺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郝凤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靳如超上诉提出:致死韦志花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进行爆炸是想吓唬与我有矛盾的人,没想炸死人;量刑过重。

  靳如超的辩护人提出:靳如超听力有障碍,对其爆炸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十分清楚,要求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王玉顺上诉提出:卖给靳如超炸药,并不知道靳如超会用于犯罪,不应对靳如超爆炸犯罪承担责任;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量刑过重。

  王玉顺的辩护人提出:王玉顺犯罪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王玉顺交代了张三海等五人非法制造炸药的事实,如查实应属立功;如实交代罪行,要求从轻处理。

  郝凤琴上诉提出:如实交代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的犯罪;认定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量刑过重。

  郝凤琴的辩护人提出:认定郝凤琴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在与王玉顺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如实供述了购买其炸药的人,应属立功,要求从轻处理。

  胡晓洪上诉提出:卖给靳如超雷管、纸捻,并不知道靳如超会用于犯罪,不构成“情节严重”;量刑过重。

  胡晓洪的辩护人提出:胡晓洪的犯罪不构成“情节严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上诉,维持原判。

  二、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被执行死刑

看了判决书,你信服了吗?

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终于告破了。全国人民终于松了口气,毕竟让这样的恶魔整天逃窜,谁都不舒服。这几天北京地毯式的大搜查,真是一个都不放过。我的暂住证还没有办下来,我害怕给遣送给原籍:原籍无锡只有女朋友妈妈家能住了。所以我不到9点就早早回家,不在外面晃晃悠悠,看到警车就故作轻松状绕道走,看到街道领导同志也不要和他们目光交流。至少在我心里,我已经了解到了自己的非法身份了,虽然石家庄的案子肯定不是我干的。

  这样的人民全体动员战术既然能让一个好人都能看到自己的非法的一面,何况一个真正的罪犯呢?所以靳如超入网,也是预料之中的。

  3月23日我在食堂里面听到这个大快人心的消息之后,我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全身轻松无比。然后就去上网看新浪网关于靳如超的资料。然后,就突然发现中国目前的个人犯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了。

  1)3月16日也就是爆炸的当天,高效率的公安部门就发了通缉令,通缉令上对靳如超的描述是"双耳失聪,与人交流常用书写文字方式进行" 。恩,耳朵听不见,厉害。3月18日,石家庄公安局出了通告,上面写到他 "耳偏聋,语言表达有障碍",哦,耳朵还是能听见,只是说话不行。长江日报22日说,他"听力较弱,口齿不清",怎么,只是口齿不清楚?中新社22日补充到,他"能够进行一般的语言交流,有时借助写字辅助表达 "。听力已经大大进步了,交谈也恢复到我说英语的水平了。终于,在3月23日抓到的时候,他有如下的表现:

  "没想到民警们还没开口,被捆的男子先哀叹:'你们不用问了,我就是你们要抓的人!'"

  很形象的动词,记者同志写得真生动。从这里,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在逃亡的过程中,一个人的听力能迅速恢复,而且说话从本来需要用文字方式进行,进步到直接哀叹出很清楚的话语。

  2)我们再看靳如超的驾驶能力。16日的通缉令中并没有描述,但是中新社3月22日的报道,已经有了"会驾驶汽车和摩托车"这样的句子了。果然,3月23日抓获后,经初步审查,他是在3月16日凌晨2时用三轮摩托车将炸药运到四个爆破点爆炸的。是啊,不会摩托车不行。

  3)另外靳如超的社交和行动能力也是可圈可点的。3月8日晚(或者3月9日)凌晨他杀死了韦志花之后,与9日从马关坐车赶到昆明,然后用他至少是口齿不清的汉语和他的身份证买了去天津的飞机票,然后坐车到河北鹿泉市,化了950元买了575公斤半吨多的炸药。而同时要注意的是,10日上午,石家庄警方已经得知靳如超杀了人。就是在这样尽职的警方关注下,他还是把半吨的炸药运到了石家庄市,我靠,半吨啊,不是扛50斤米啊,而且他是个逃亡的残疾人啊。然后16日凌晨2点,他开着三轮摩托车突突突地一个个放置炸药,之前的踩点和计算工作一定没少做,我靠,他是初中毕业呀。4点多,他从容地一个个无线引爆之后,乘出租车从容离开。也就是说,第一次爆炸1小时之后,他引爆了最后一个点,在全城警力都出动的时候,然后在爆炸声中潇洒地打了一个Taxi,就这样走了。他走还不是不带东西,他还带着雷管和炸药。就这样他带着雷管和炸药,分别乘中巴以及很多车子终于于3月21日来到北海,于3月23日被抓获,雷管和炸药终于和他分离了。

  如此好莱坞大片才有的果敢、机灵和聪明,竟然发生在一个只有初中文化、从事过按摩事业的残疾人身上,我真不知道说什么好。假如这一切不是一个故事的话,那么我们只能认为石家庄的警察太没用了。不过没关系,领导同志还是重视的,16日刚炸完,连清理工作都没完成,他们就已经断定这个连环爆炸案是靳如超做的,这样的速度还是比较惊人的,就凭此,庆功会还是会有他们的身影的嘛。

  把新浪网最后一篇报道看完之后,我突然开始对恶魔靳如超好奇起来,如此果敢的恶魔,真不知道在法庭上是如何解释这个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务"的。

  (炸药在中国是普通人可以随便买卖的?0.95元能买1市斤什么炸药?575公斤炸药的运输方法真是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啊。)

          ※   ※   ※   ※   ※

               三说石家庄爆炸案

                 颜不染

  石家庄爆炸案嫌犯靳如超于3月23日早晨8时20分在广西北海落网,据官方报导,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这靳如超真是十分了得。三月九日在云南马关县杀人,三月十六日清晨在石家庄搞多起恐怖活动,三月二十三日出现在北海市。行动之迅速,简直是匪夷所思。想当年,耳聪目明,荷枪实弹的二王(其中小王尚且训练有素),用了大约半年时间才从沈阳逃到江西。这姓靳的一个聋子,以被全国通缉之身,居然能在半个月之内,把大江南北走个来回,中间还要买炸药,做炸药包,并从容引爆,这靳如超究竟何许人也?

  从爆炸惨案的实际情形来看,显然是专业人士所为,可靳如超受过专业训练吗?他不是棉纺三厂的下岗职工吗?他在何处受的训练?又因为爆炸在短时间里面连续在多处发生,如果此案系一人所为,他一定要有机动交通工具代步才行,可靳会开车吗?做案车辆又从哪来?

  靳之所以杀其女友韦志花,是因为韦不肯随靳返回家乡。问题是,靳为何坚持要韦一起回家乡?想让韦做杀人帮手?或是想让韦一块儿回去过日子?据官方报导,靳想娶韦为妻,那么一个想结婚的人有何必要做下此滔天巨案?难道说因为娶不成老婆,就把亲爹、继母、前妻、阿姨一块儿全杀干净,顺带再杀几百无辜?

  还有,靳是如何从云南回河北再至广西的?他买机票或车票时要通过笔谈才行,有任何一个售票员注意到这样一个人吗?靳在河北期间究竟买了多少炸药?官方报导是五十斤,够吗?究竟是在哪一天买的?

  现在据说靳已招了,既然招得如此痛快,倘有同伙,肯定也招了,那为何还不见新的通缉令?难道说靳真是独自在六天时间里犯下这巨案?江核心、朱青天居然就信了?

窃以为7年前的巨案如果放在今天,不会如此平息。网络的繁荣度和公众的参与度是7年前无法相比的。所以,zf也得提高了,对案件的罗织需要更用心。

日前更有网友从“常理”推断杨佳在作案之前未受“非人”折磨;那我从“常理”推断只能说杨佳丧心病狂了,需要从神经科找答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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