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闲话犯罪之人肉搜索 -- 上古神兵
两位的意思差不多,所以就不分开回复了。
一是我们对私德的涵义有分歧。我的看法是:倘若一个人的贪婪使他贪污,狂躁使之杀人,这已不是私德范畴了,这已经触犯了法律。而这个人道德及其猥琐淫秽,却只在自家厕所里对着某明星玉照手淫,窃以为始终是私德,即使不幸被我们撞见发现,也不该示众的。更进一步便是这位王先生的实例,作为男人,我并不同情这位王先生,移情别恋在中国的婚恋道德体系中被谴责无可厚非(更可况这位先生长的模样实在欠揍,一个女人为之死,一个女人为之辱,实在不符合我的价值判断)。但牵扯到家庭,我的经验告诉我,人家的家事是论不得是非的,尤其是一家之言,所以古人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整个事件中,我没看到有证据说明谁逼死这位女士,把人家父母也拉出来示众的理由也不过是知而不报,袒护己子。可能又要说句有争议的话,心疼自己儿子永远不是罪过!这就是私德。
二是如何定义伤害。我在这位死去女士的博客里没有发现被精神折磨的证据,反而觉得其自我精神折磨颇甚,这可能是立场不同、遭遇不同、性格不同让我有这样的看法。但我的看法是不能觉得自己被伤害,别人就要负责任,如果这样,世界就乱了套,更该死的是华为的任正非,他的公司文化都折磨死好几个优秀青年了。
三是舆论和法律的关系。两位这点有点自相矛盾,进而认为我也自相矛盾,弄得我莫名其妙。我的观点是,舆论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法律的监督,从立法到执法的全过程(恶法、不作为等等)。从这个案子,我们得不出非要为陈世美们立个什么法的必要(婚姻法足够了,别的事也不该管)。但黑煤窑就不同了,事实告诉我们,有些弱势群体仅从法律渠道是难于得到公平的,这些作恶者、渎职者,没有舆论的监督是难以被法律彻底惩治的。在这个事件中,有死者,但我并不认为她是弱者(社会学意义上的,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有犯错的,但离暴虐远的很,法律上小偷是不能和杀人犯同等处罚的,我认为舆论也应如此。
四是对这场官司的观点。您二位显然认为5被告没错。这我不能同意,反对的理由两位已经给我定义了,我的确是站在法制的角度上认定的。在我看来,人肉搜索的确是人与技术相结合的一种很好的公众工具,从某种角度上说,他是舆论工具。我对舆论工具的看法是要公平、正义,帮助弱者,抗拒暴虐。但如果自认为公平正义而对别人进行非法伤害,就得不到约束和不愿意自我约束,这和文革中的一些行为又有什么不同?说重一点,犹太人在二战时期前的德国也是道德谴责的对象,最后发展到惨绝人寰的悲剧,这又该如何讨论道德的制高点在哪里呢?
最后要说,我没有道德制高点,我老婆认为我骨子里有三妻四妾的龌龊理想,不过是手头不宽裕,家教太严不允许——我低头郁闷,呵呵,谁叫我比那个姓王的帅,却比他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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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 蒲将军 字431 2008-07-21 07:47:38
🙂人肉搜索是行侠仗义精神外加偷窥欲混合而成的土特产? 华恩 字284 2008-07-20 19:35:16
🙂一般而言看客没有那么想, ajie1a 字390 2008-07-17 22:08:55
🙂兼答何兄与千里兄
🙂深刻同意 无明火 字94 2008-09-18 19:24:59
🙂对人肉搜索的批评过于苛刻了 天湖 字258 2008-07-17 19:31:23
🙂有这么一个原因 2 何恤之 字768 2008-07-17 19:12:31
🙂我觉得问题是,不管人肉搜索好还是坏,没有办法去改变它 蒲将军 字231 2008-07-21 07: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