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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铁路警察逸事之网逃、法轮功(上)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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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想我要表达的还不是这层意思

这么说吧,我认为我们的ZF在甄别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注意基本的人权,应该注重证据,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当然,法律的制定不能建立在无视人权的基础上。只有这样,公民才有安全感。

查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说:“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意思是说“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不使用传唤证,后边的条款还说最长可以扣你24小时。但就忘情文章里的情况说,就凭不复述JC的话,就能认定对方是“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就能口头传唤了,太过了吧?法律没规定必须复述JC的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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