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讨论】现在有人还在乎这个案子吗?古月 人圭获刑三年半 -- AllenKid

共:💬96 🌺74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跟帖
家园 古月亻圭案判决书

根据照片笔录,对照片真实性不做保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一中刑初字第9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胡嘉(曾用名:古月亻圭),男,34岁(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BOBO自由城76号楼542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4楼421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羁押,2008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8)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嘉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合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王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嘉及辩护人李劲松、李方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嘉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于2001年6月至2007年10月间,通过互联网先后在“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多次发表《赶上民主列车时 东亚睡狮猛醒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一国无需两制》、《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等煽动性文章,并于其间接受境外媒体“希望之声”采访。胡佳在其所写文章中及接受采访时,恶意造谣、诽谤:“中国的人权灾难天天爆发”;“专制体制的生存之道无非是不断的‘吃人’。在专制体制的土壤上只生长着贪婪、腐败、滥权;凭空捏造所谓的‘和谐社会’,然后再把大话、空话、套话、费(废)话、假话重复上千万遍,这完全是一剂毒药,执政党拿它来饮鸩止渴,在拉上整个社会大众殉葬”;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胡嘉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胡嘉的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境外多家网站链接和转载;采访录音资料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为题,登载在“大纪元”等境外网站。

被告人胡嘉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一松了指控被告人胡嘉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嘉在预审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嘉在法庭审理中供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嘉的辩护人李方平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所指控胡嘉发表在互联网上的文章和采访录音的内容,不是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胡嘉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胡嘉的辩护人李劲松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胡嘉在互联网上发表煽动性文章的行为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有区别,胡嘉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胡嘉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嘉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间,先后以在互联网境外网站“博闻社”上发表文章、接受境外媒体“希望之声”电话采访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胡佳在发表的《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一国无需两制》、《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文章中和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谈话中造谣、诽谤:“中国的人权灾难天天爆发”;“专制体制的生存之道无非是不断的‘吃人’”,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专制体制的土壤上只生长着贪婪、腐败、滥权;凭空捏造所谓的‘和谐社会’,然后再把大话、空话、套话、费(废)话、假话重复上千万遍,这完全是一剂毒药,执政党拿它来饮鸩止渴,在拉上整个社会大众殉葬”;胡嘉还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胡嘉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胡嘉的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境外多家网站链接和转载;采访录音资料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为题,登载在“大纪元”等境外网站。

被告人胡嘉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曾金燕(胡嘉之妻)证明:曾金燕、胡嘉在通州区东果园BOBO自由城的家中有2台笔记本电脑,曾金燕与胡嘉各自使用自己的电脑,胡嘉都是使用自己的银白色电脑写文章和上网发表文章。

2、证人滕彪证明:滕彪于2006年夏天与胡嘉相识,滕见到胡嘉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比较多,胡的文章主要发表在“博讯网”,有时“自由亚洲电台”也有,胡嘉在网上发表文章都署“胡佳”的名字。

3、证人齐志勇证明:齐志勇于2002年底左右与胡嘉相识,齐志勇知道胡嘉在互联网上发表大量文章,胡嘉认识“博讯网”的编辑“蔡楚”,并将文章发到蔡的邮箱里;胡嘉发表的文章主要首发在“博闻社”的“博讯网”上,“大纪元”的网站也转发胡嘉的文章,齐志勇曾写了1篇文章交给胡嘉,胡嘉改完后将文章发在了“博讯网”上,胡嘉帮齐志勇在“博讯网”发表了3篇文章,齐志勇还收到胡嘉转付的“博讯网”给付的稿费;公安机关向齐志勇播放的“希望之声”全球政坛“波澜壮阔2006年展望将来”及“胡佳谈中共明目张胆非法抓捕维权人士高智晟”的音频资料里的声音,是胡嘉的声音。

4、证人叶明华证明:叶明华认识胡嘉。2007年9月底,叶明华的父亲叶国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胡嘉曾打电话与叶明华联系,胡嘉在通话中询问了叶国强被拘留的情况,并让叶明华将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念了一遍,大约一个星期后,叶明华再次接到胡嘉打来的电话,胡嘉在电话中称,胡嘉就叶国强的事写了1篇文章并发表在互联网的“博讯网”上了。

5、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证明:2007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对胡嘉的居住处北京市通州区BOBO自由城76号楼542号进行搜查,起获了胡嘉书写文章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银白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无限路由器【原文如此】、上网卡等物。

6、公安机关出具的从搜查起获的胡嘉物品中发现的写有“博闻社”编辑“蔡楚”邮箱地址的纸条证明:胡嘉与“博闻社”编辑“蔡楚”相互联系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7年5月15日至2008年2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胡佳”的文章《胡佳: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bowenpress.com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发布时间为2006年10月15日。该文章在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等在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其中1个链接显示截至2008年2月6日10时15分,文章共计被点击浏览115次。

(2)2007年5月15日至2008年2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胡佳”的文章《胡佳: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图)》,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bowenpress.com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发布时间为2007年1月28日。该文章在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4个。

(3)2007年9月14日至2008年2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胡佳”的文章《胡佳:一国无需两制》,文章存在于域名为bowenpress.com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发布时间为2007年7月2日。该文章在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4个。

(4)2007年10月17日至2008年2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胡佳”的文章《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组图)》,文章存在于域名为bowenpress.com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发布时间为2007年9月13日。该文章在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其中1个网页链接截至2008年2月6日14时52分,共计点击浏览该文章87次。

(5)2007年10月17日至2008年2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胡佳”的文章《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组图)》,文章存在于域名为bowenpress.com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发布时间为2007年9月13日。该文章在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6个,其中,3个网页链接截至2008年2月6日19时12分,共计点击浏览该文章967次,回复13篇。

(6)2007年5月16日至2008年2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全球论坛】胡佳谈中共明目张胆非法抓捕维权律师高智晟”采访录音资料,该采访录音资料存在于域名为soundofhope.org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音频资料格式为:mp3,被采访者胡嘉;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胡嘉接受采访的报道《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s.com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发布时间为2006年8月24日,该文章在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4个,其中2个网页链接截至2008年2月6日,共计点击浏览该文章595次,回复5篇。

(7)2007年5月15日至2008年2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全球论坛】波澜壮阔2006展望将来”采访录音资料,该采访录音资料存在于域名为soundofhope.org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音频资料格式为:mp3,被采访者胡嘉;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胡嘉接受采访的报道《胡佳: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s.com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发布时间为2007年1月3日,该文章在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4个。

(8)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我处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域名为www.bowenpress.com的网站专指《博闻社》,域名为www.[**]s.com或[**]s.com的网站专指《大纪元》,域名为soundofhope.org的网站专指《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

8、公安机关出具的从国际互联网下载、保存并由胡嘉签字确认的文章《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一国无需两制》、《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及下载并保存的胡嘉接受采访的录音、被大纪元网站翻转为《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的文字报道中,有上述煽动性言论的内容。

9、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8)鉴字第1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起获的胡嘉使用的银白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进行鉴定,在E盘文件夹中提取到数码照片10张,其中E:\齐志勇\照片154、155、157数码照片3张,创建时间是2007年9月12日,该照片与发现的2007年9月13日发布于国际互联网的《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组图)》文章中的照片相同;E盘中提取的其他7张数码照片创建时间是2007年9月5日至2007年10月3日,该照片与发现的2007年10月4日发布于国际互联网的《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组图)》中的照片相同;在E盘文件夹中提取到《胡佳: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文件,该文件内容与在互联网上发现的文章内容相同。

10、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号码为86000663的小灵通电话机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书证,小灵通电话机使用者信息证实:该小灵通电话机的使用者是胡嘉。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胡嘉的身份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7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BOBO自由城76号楼542号将胡嘉抓获。

13、被告人胡嘉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与上述证据可互相印证。

关于被告人胡嘉的辩护人李方平所提“胡嘉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意见及胡嘉的辩护人李劲松所提“胡嘉在互联网上发表煽动性文章的行为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有区别,胡嘉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嘉确系以多次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和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发表煽动性言论的方式,实施了以造谣、诽谤的方法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胡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胡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胡嘉将文章《赶上民主列车时 东亚睡狮猛醒日》在互联网上发表一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嘉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采用书写文章在互联网上发表和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发表煽动性言论的方式进行造谣、诽谤,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根据胡嘉犯罪的事实、情节,且鉴于胡嘉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嘉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2011年6月26止)

二、随案移送胡嘉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 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 ?长玺

扣押物品处理清单

下列物品予以没收:

1、笔记本电脑(银白色 品牌SNSV) 1台

2、无限上网卡(型号:AF-007) 1个

3、无限路由器(D-Link) 1个

4、ZTE中兴调制解调器 1个

5、上网卡(D-Link) 1个

6、写有“蔡楚”邮箱的A4纸 1张

7、小灵通手机(蓝色UTS702-U) 1部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跟帖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