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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司考 -- 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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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权利、义务、利益

“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乃是各种利益。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无论其具体形态对么复杂,都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展开的:确定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这里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

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也就是说:

1、权利是对自由行事的认可,又是一种保障手段;

2、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是法律对自由行事的认可和保障;

3、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就是主体对利益的处分的自由,和法律对这种自由的保护。

跟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义务是权利实现的手段,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二者互为存在的基础。

在法的世界,权利和义务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永恒主题。

除技术性条文外,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在法的特征中有一条,就是说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的实现形式是法律关系,一切法律规范的实现,都在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法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中,这是法的秩序价值的根源。

教材中说:“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我不同意这个观点。我认为这颠倒了目的与手段的位置。法对社会的调控是手段,对利益的调控才是目的。无论是对社会的调控,还是对利益的调控,都是通过设定权利义务——调整人的行为,来实现的。

法的阶级性,表现在它表达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的物质制约性,表现在它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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