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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东京审判中印度的立场 -- 贼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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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远东判决被帕尔反对的原因据说是这样的

远东国际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判决,用的是“破坏和平罪”,这是基于1928年包括日本在内的多国签署的《巴黎非战公约》界定的。但非战公约不仅将侵略战争、也将反侵略自卫战争定为非法——一切用战争解决纠纷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更含混的是,非战公约仅在大方向上指出“战争非法”,却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则,比如发动一次怎样的战争会被处以怎样的处罚......

印度的帕尔法官,在日本战犯的判决上用1200多页阐述了法理缺乏问题。他的基本观点是,“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予以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也就是说,根据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的原则来处理的话,只能判定日本违法,而日本国内的这些战犯个体,则不被包含在非战公约司法管辖的范围内。

因而帕尔认为这二十八名甲级战犯是无罪的,其法理依据是:

(一)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形式或表现,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个人;

(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是以国家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没有责任的;

(三)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有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

(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须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个人参加战争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帕尔毕竟只有一个人,其他法官并没有说服它、只是用投票方式来判决——结果在7名处死的甲级战犯问题上,大多数由战胜国组成的法官们,仅仅取得了6:5的微弱多数......

远东审判后,国际法对具体问题进行了修补,才产生出后来可以判决个人问题的法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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