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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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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大致相对于"?

呵呵,那得先搞清楚什么是埋藏物啊。

我查了一下,暂时没有找到更权威的关于“埋藏物”的定义,说不定可以从汉语辞典或者辞海里去查查看。

不过,我还是找到了以下关于“埋藏物”的一个解释,我认为基本上是比较全面的

埋藏物

长期埋藏于地下或包藏于他物之中,所有权属已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罗马法规定,须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现今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前苏联民法规定,须以贵重物品为必要。并将宝石、珍珠、金银、货币、贵金属、苏联和外国的通货视为贵重物品。

中国民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一般指被发现的地下之物和金银财宝等有价之物。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一般为动产。

(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3)须所有人不明。

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你看,关于“埋藏物”虽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但还是有一些规律可循的,比如“所有权(人)不明”

这点,我想在我国的法律界应该是共识。

ATM机中的钱所有权不明么?显然不是,所有权非常明晰。

“埋藏物”不成立--侵占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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