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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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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

这件事情上指责公安机关是很没道理的。

我说说我的观点,用词不一定精确:

公安机关判断是否要介入某个案件,这属于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有权对“刑事嫌疑”的案件予以积极介入,这是公安机关不可推卸的职责。

现在有些“专家”说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介入是“滥用公权力”,这个指责是站不住的。

从银行角度说:

1、银行不是一个简单的一般性企业,承担着维护金融秩序的公共职责;

2、银行的营业资金从其最终归属上来说,也不能简单地说就是“银行的钱”(当然,实际控制权和处分权仍然归属于银行),银行的营运资金来自储户存款,储蓄对银行来说是负债而非资产,银行的钱“被盗”,几乎等于其他储户的钱被盗(这里用“几乎”是因为银行的营运资金或许也有银行的自有资金,但实际上很难拆分),就是说,银行的资金受到侵犯,也是广大储户的资金遭受了侵犯。

3、对银行来说,对帐目平衡有着超乎寻常的要求,往往哪怕1分钱对不平,就要加班对平为止,更何况一下子非正常地少了17万元。尽快报警,以求迅速追回损失,不但正当,而且必须。更何况,银行并不是没找过许霆。

从公安机关角度说:

1、从公安机关的职能看,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侦破刑事案件。只要具备了我所谓的“刑事嫌疑”特征,就应该积极介入,以防造成其他不可预料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

从本案看,银行(银行本身就是法律上特殊保护的特殊主体)报案:巨款非正常消失,公安机关当然要予以调查,拒绝调查则是公安机关失职;其后发现许霆潜逃,更加座实了“刑事嫌疑”。

2、从常识以及公安机关工作的性质来看,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某件案件的时候必须先作“民事判断”也是非常荒谬的。不错,公安机关根据一定的法律知识,对相关案件作出先期判断当然是可以的,但却不能说是必须的。

我作一个比较荒唐的假设:

有人报警,说被人打了,还被抢了钱。警察接警出动,见某A倒在血泊中。警察忙问谁报警,A气若游丝地说是我报警的。警察问怎么回事,A说是B干的。警察开始作现场调查:1、察看路边探头,发现却有貌似B的一人殴打A,殴打完毕从A身上取走貌似货币状物体;2、询问路边证人,证人云:B对A说:是不是要我打你?A说:你来打我试试看,你倒我,我身上钱你就拿走。于是B就打了,打完还把钱拿走了。

此时B已不知去向,于是,警察开始作“民事判断”--B问A是不是要B打A,A说你来打我试试看(表示同意,至少表示B可以尝试)而且被打倒以后可以让B把钱拿走,两者达成了口头协议(《合同法》是承认口头合同的),恩,这首先是一件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于是,警察对A说,从录像来看,你确实被B打了,钱也被拿走了。但是,根据证人证言,B对你进行殴打,并拿走钱,得到了你的“同意”,所以,你们首先是民事纠纷,你应该先找B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实在不行再来找我吧。。。。。。。。对了,你买过保险吗?让保险公司先理赔吧。

三天之后,保险公司作出赔偿;A找到警察:B抓到没有?警察说:不是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么,伤口也都上过药了,B就不用抓啦,因为都有人赔钱给你了,所以B是不用对殴打你负责任的。甚至,我们不能说B打了你,抢了你。为什么呢?因为你“同意”的,所以,那不叫打,叫“切磋”;也不叫抢,是“劳务费”。当然,B也可以认为你是喜欢被人打,在搞“促销”活动。

一周后,A伤口崩裂,不治。。。。。。

B呢?人打到了,钱“拿”到了,故意伤害?抢劫?扯吧,明明是民事纠纷嘛。逍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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