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一、 故事 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 Murray v. Curlett (1963)
这是两案并审。所以有两个故事。
宾州法律要求公立学校每天早上读十条圣经语录,不加评论和讨论,如果家长有书面请求,学生可以不参加圣经学习。玄普一家信奉基督教孤体教派(反对三位一体教义),其两个小孩在阿宾顿学区上学,他们夫妇两起诉学区,要求地区法庭禁止学校读圣经,胜诉。学区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默里的儿子在巴尔的摩的一间公立学校读书,该校根据州法律每天读一章圣经或向上帝祷告。默里一家是无神论者,她起诉学督克尔列特,要求法庭禁止学督在学校推行读圣经和祷告,败诉。默里上诉到马里兰州上诉法庭,再败诉。默里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
二、 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认为,人类历史和宗教信仰历史是不可分割的,美国作为移民国家,把世界各地的宗教带入了美国。我们祖先对宗教迫害的历史记忆犹新。所以,宗教自由对美国是必不可少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成立教会,旨在分离所有民政权力和宗教活动,禁止政府对任何宗教给予任何形式的帮助。第一修正案保障宗教自由不意味着多数人可以用国家设施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是建立“世俗宗教“而压制其它“超自然”宗教。学生按照法律必须读书,他们在学校内受到政府雇用的老师的监护,在学校读经祷告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道格拉斯法官附议认为,尽管学校读经和祷告不是强制性的,但已经构成政府进行宗教活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使用资金和设施使得教会比依赖教徒自身能力更强。政府对教会任何微小的财政支持都是违宪的。
布澜南法官附议:
英国哲学家洛克1860年就坚信政府要和宗教活动分开。除非我们推翻『(75)恩格尔诉崴忒尔(1962)』一案的裁决,我们无法说学校读经和祷告不违宪。布澜南法官用了27页纸的篇幅追述了学校读经和祷告的历史,认为这些宗教活动本事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政教分离的条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并无恶意,只是要求政府在宗教事务中严格遵守中立。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两个原则是有冲突的,有时为了保护宗教自由而不得不违反政教分离。如军队中的牧师和教会服务就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宗教自由而违反了政教分离。但是,军队中宗教活动的对象是成年人,而学校的宗教活动对象是接受教育的学龄儿童,学龄儿童是不允许逃学的,对学龄儿童的宗教灌输显然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议员在国会中祷告和对上帝起誓,是他们作为成年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这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政府不得建立宗教的条文没有冲突。
学校在历史、哲学和社会学等人文学科教育中使用圣经材料与仪式性地读经祷告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为人文教育,后者是宗教活动。
政府对教会捐款免税,在财政上无疑支持了教会。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政府支持信仰上帝,而只是因为教会和政府在稳定社会这方面有共同的目的。
作为政府社会福利工作,有些公共补贴会补贴给宗教人士,但这与政府支持宗教有所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得到的政府支持只是政府公共福利的副产品。(参考『(72)埃瓦森诉教育局(1947)』)
有些政府行为原来是起源于宗教活动的,但是作为文化保留了下来,如美钞上印有“我们信从上帝”。
法官斯图尔特持异议,认为此两案在宗教自由的条款下还有待商榷。
三、 讨论
中国现在对西藏补贴很高,而且许多补贴的资金最终流入寺院。中央政府补贴是为了扶贫提高藏民生活水平,但是藏民的宗教开支水涨船高。而且许多年轻力壮聪明藏民都到寺院为僧而不是从事生产活动。这当然不是说中国政府就支持藏族宗教,按照布澜南法官的说法,是政府支持西藏宗教是政府扶贫公共事务的副产品。但是,寺庙的财力和人力往往比政府还强,这样一来就有寺庙干政而导致政教合一的现实。西藏历史上的寺院行使许多政府职能,如教育卫生等公共事务,乃至军队。在这一点上,政教分离是防止寺院干政,而不是防止政府干预宗教。
所有对学龄儿童的宗教教育都是洗脑行为,是对儿童从小灌输一种信仰。这种方法在建立社会道德有一定作用,但最终会导致社会思想的极端主义,而政教合一导致社会极端虚伪,往往引发以口是心非的信仰教条牟取权力并侵害他人的行为。基本道德教育要区别于信仰灌输。信仰应该源于个人的体验和对历史的反思,学校应该鼓励学生对人类历史的思索而不是灌输信仰。
四、 链接
http://www.atheists.org/courthouse/prayer.html
http://www.dunamai.com/articles/atheist/supremec.htm
http://www.allabouthistory.org/school-prayer.htm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Abington_School_District_v_Schempp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74&invol=203
http://law.jrank.org/pages/3900/Abington-School-District-v-Schemp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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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2004年的案例。听听音频辩论也蛮有趣。 唵啊吽 字0 2007-12-28 16: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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