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最早报此事的好象是金羊网,而且有系列报道:
当事人叫许霆,还有个一同取钱的叫郭安山。
郭安山取的较少,一万多元,他在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人民币1.8万元。被 判郭安山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看来不会是假,这如果是假消息就是个相当大的系列工程了。
从这个报道看:
可见不存在不知情,(这与一位河友上大学时取钱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这位河友的责任由他老爹承担了。)他们自己也肯定知道是不该这样取的,否则就不会潜逃,定为盗窃罪有相当的依据。银行当然也有责任,但这是另行处理的事,不能说人家家墙上有个洞你钻进去拿走东西就不是盗窃。
再找到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各地具体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也有不同,找到几个从4万到7.5不等,广东的没找到,但肯定不会超过10万。这位老兄搞了17.5万,肯定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ATM机属于银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也无不可。
这样认定下来,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应判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么说起来,他获刑不算太重。
不过他的行为与直接钻进银行金库偷钱有相当大的区别,应该能有“加分因素”,但采不采纳是由法院衡量的,不采纳也属合法。
总之,这件事只要认定是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并且法院不采纳“加分因素”,也只有这样判,否则法院就是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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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占便宜是肯定的了 fakeone 字26 2007-12-20 11:41:08
🙂这个有罪是肯定的,无期似乎过重了。 1 友来有趣 字173 2007-12-18 12:39:37
🙂倒钩者诛,窃国者侯 2 新长城 字14 2007-12-17 11:12:21
🙂在网上搜了一下这条消息:
🙂承认了屁,打死都不认 高尔夫 字342 2007-12-18 12:25:53
🙂1,有人证,旁边还一同伙呢。2,一般都有摄像头。 物格修齐 字41 2007-12-18 12:33:03
🙂事实上依然不能够证明当事人就一定知道系统出错 1 Levelworm 字206 2007-12-17 15:03:08
🙂我觉得关键是对所谓“潜逃“的判断 晃点心情 字134 2007-12-18 16:19:53